<h3>亲爱的家长朋友:</h3><h3> 您好!清明节是我国传统节日,是农历二十四节气之一,是缅怀逝者,悼念先人,纪念祖先的重要节日,根据上级通知,我校2019年清明节放假时间为:</h3><h3> 4月5日(周五)至4月7日(周日),共三天。</h3><h3> 清明放假,建议您做好孩子的安全、品德和学习教育,并做到文明出行、文明祭扫。请您认真阅读,并严格按照要求教育、监护好孩子:</h3><h3> 一、抓住教育的良好时机,弘扬民族传统文化。</h3><h3> 积极参与学校的网上祭英烈活动,积极参加有意义的集体活动。利用清明节带孩子去瞻仰先贤,学习英模事迹,接受优秀传统教育,培养诚实守信、勤劳节俭的良好品质,继承先烈遗志,珍惜幸福生活、立志报效祖国。</h3> <h3> 二、开展“文明祭祀,弘扬新风”教育</h3><h3> 倡导生态文明的祭祀新风。扫墓是是对祖先和已故亲人表示深切怀念的重要方式,倡导鲜花祭祀、植树祭祀、家庭祭祀等祭祖仪式,通过献一束花、植一棵树以及清扫墓碑、颂读祭文、传诵祖训等文明的方式寄托哀思,养成“不乱扔垃圾、不损坏树木、不使用明火、不乱放鞭炮”的祭扫习惯,弘扬社会新风气。</h3> <h3> 三、绷紧安全弦 平安过假期</h3><h3> (一)防火安全</h3><h3> 1.文明祭祀,改变焚香烧纸、燃放爆竹等传统祭祀方式,倡导以网络祭祀、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方式;如果一定要烧纸,要到指定区域。</h3><h3> 2. 进行祭祀扫墓时,最好别抽烟、更不能乱丢烟头,特别是山区。</h3><h3> 3. 进行祭祀扫墓时,严禁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h3><h3> 4. 教育孩子不要玩火,也不要给孩子打火机、火柴等物品。</h3><h3> 5. 一旦发现火灾,要及时拨打119报警。</h3><h3><br></h3> <h3> (二)防溺水安全</h3><h3> 1. 禁止孩子私自或结伴去野外水域玩水或捉鱼虾等。</h3><h3> 2. 不要让幼儿脱离监护视线单独在泳池玩水。</h3><h3> 3. 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游泳馆游泳。</h3><h3> 4. 未成年人参与水上游乐项目,必须有成年人带领。</h3><h3> 5. 乘坐观赏船、游船等,务必要穿好救生衣。</h3><h3> 6. 如要上下船,要遵守秩序,不要在船上打闹、戏水,以免落入水中。</h3><h3> 7. 告诉孩子如果遇到同伴溺水,要智慧救援,不要盲目下水救人及手拉手施救,要及时大声呼救并拨打110。</h3><h3><br></h3> <h3> (三)交通安全</h3><h3> 1. 告诉孩子在路上行走时,要遵守交规,不追逐打闹。</h3><h3> 2. 告诉孩子未满12周岁不能骑自行车上路,未满16周岁不能骑电动车上路。</h3><h3> 3. 告诉孩子乘坐公共交通要遵守秩序,在车上时,要坐稳扶好,不能擅自将胳膊、头等部位伸出窗外。</h3><h3> 4. 告诉孩子不要在行驶的车上吃东西,防止紧急刹车时,咬到舌头或食物误入呼吸道造成窒息。</h3><h3> 5. 坐轿车要坐在后排座位,4岁以下孩子必须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并且大人不要抱着孩子坐在副驾驶位上。</h3><h3> 6. 系好安全带。</h3> <h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h3><h3>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规定,严禁在全市林区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h3><h3> 一、禁火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h3><h3> 二、禁火区域:日照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山林、林场)内及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h3><h3> 三、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火区域实施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爆破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h3><h3>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灾隐患。</h3><h3> 五、在禁火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h3><h3>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h3><h3>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h3><h3>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3><h3> 日照市人民政府</h3><h3> 2019年4月2日</h3><h3><br></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