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 3月25日傍晚,经<font color="#ed2308"><b>“禁烧”热源红外监控系统</b></font>发现,邢都路沿线有焚烧秸秆现象。乡村干部和派出所干警第一时间赶赴着火现场迅速将明火扑灭,并当场将点火人员控制。</h3><h3> 经派出所调查和取证,点火人索某某,男,都党乡同义人,为春耕方便,使用明火露天焚烧地边,其对非法焚烧事实供认不讳。<b><font color="#ed2308">根据法律规定及违法事实,公安部门依法对其行政拘留5日,并由环保部门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font></b></h3><h3> 春耕季节,天干物燥,风大易燃,露天焚烧不仅污染环境,而且极易引发火灾!<font color="#ed2308"><b>请各村村民引以为戒,文明耕种,从我做起,禁止露天焚烧!</b></font>近期以来,乡党委政府和各村加大了禁烧防火工作的督察力度,如再发生露天焚烧现象,必将依法从重处罚!</h3> <h3><b>凡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b> </h3><h3>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h3><h3> ●阻碍执法检查,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h3><h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h3><h3>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h3><h3>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对因秸秆焚烧及其他方式造成环境污染、火灾事故或导致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以纵火罪从严处理。</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