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b></h1><h3 style="text-align: center;">--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r></h3><h3 style="text-align: left;"> 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全党要清醒认识到,我们党面临的执政环境是复杂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也是复杂的,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要深刻认识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刻认识党面临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的尖锐性和严峻性,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h3><h3 style="text-align: left;">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h3><h3 style="text-align: left;"> </h3><h3 style="text-align: left;">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我们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是长期的、尖锐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也是复杂的,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政治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要看到,在新时代,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涵盖领域的广泛性、触及利益格局调整的深刻性、涉及矛盾和问题的尖锐性、突破体制机制障碍的艰巨性、进行伟大斗争形势的复杂性,都是前所未有的。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要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h3><h3 style="text-align: left;"> ——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8年7月4日)</h3><h3 style="text-align: left;"></h3><h3 style="text-align: left;"> 中国共产党要担负起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历史责任,必须勇于进行自我革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扫除一切消极腐败现象,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永远保持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本色,永远走在时代前列,永远做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主心骨!</h3><h3 style="text-align: left;">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2018年3月20日)</h3><h3 style="text-align: left;"><br></h3><h3 style="text-align: left;"> 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我们党要始终成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自身必须始终过硬。我们要向周恩来同志学习,更加自觉地坚定党性原则,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不断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确保我们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h3><h3 style="text-align: left;"> ——在纪念周恩来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18年3月1日)</h3><h3 style="text-align: left;"></h3><h3 style="text-align: left;"> 党的十八大后,我们紧紧盯住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这个症结,坚持发扬我们党历史上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化对管党治党规律的认识、创造新的经验,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成绩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需要我们长期坚持、不断深化。一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既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根本任务,把制度建设贯穿到党的各项建设之中。二要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统一,既要立足当前、直面问题,在解决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上下功夫;又要着眼未来、登高望远,在加强统筹谋划、强化顶层设计上着力。三要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既对广大党员提出普遍性要求,又对“关键少数”特别是高级干部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进行更严的管理和监督。四要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真正把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紧紧咬住“责任”二字,抓住“问责”这个要害。五要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干部积极性。六要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积极畅通人民群众建言献策和批评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h3><h3 style="text-align: left;"> ——在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8年1月11日)</h3><h3 style="text-align: left;"></h3><h3 style="text-align: left;"> 要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场伟大社会革命进行好,我们党必须勇于进行自我革命,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在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新时代,我们党必须以党的自我革命来推动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伟大社会革命,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这既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客观要求,也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和发展的内在需要。</h3><h3 style="text-align: left;"> ——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2018年1月5日)</h3>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坚持知行合一 严肃党内生活</b></h1><h3 style="text-align: center;">——三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要讲话精神</h3><h3><br></h3><h3>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性基础性工作,也是中国共产党人不忘初心、保持本色的重要保证。</h3><h3>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从知行合一的角度审视自己、要求自己、检查自己。”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贯彻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提出明确要求,为“关键少数”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提供了重要遵循。</h3><h3>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内政治生活展现新气象,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从巡视监督、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看,一些领导干部贯彻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还存在温差、落差、偏差。比如,落实“两个维护”,空喊口号,不用心、不务实、不尽力,搞形式主义、虚于应付;比如,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依然存在打折扣、搞变通、做选择的情况,有的甚至敷衍了事、一拖再拖;比如,对打着领导干部旗号的违规干预行为,不讲原则、主动投机,甚至慷公家之慨向领导干部家属亲友输送利益。凡此种种无不表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最重要的是知行合一;全面从严治党,最根本的是令行禁止。</h3><h3> “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从知行合一的角度审视自己、要求自己、检查自己,就必须在思想上深刻认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特定政治内涵,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必须坚定坚决、不折不扣、落实落细。要严守政治纪律,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要心底无私,正确维护党中央权威,对来自中央领导同志家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违规干预、捞取好处等行为,对自称同中央领导同志有特殊关系的人提出的要求,必须坚决抵制。党内要保持健康的党内同志关系,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坚决抵制拉拉扯扯、吹吹拍拍等歪风邪气,让党内关系正常化、纯洁化。要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决定和组织分工。要带头建立健康的工作关系,不把管理的公共资源用于个人或者单位结“人缘”、拉关系、谋好处。</h3><h3> “榜样是看得见的哲理”。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把我们党建设好,必须抓住“关键少数”。贯彻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具有关键作用。职位越高越要自觉按照党提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越要以坚强党性和高尚品格,为全党带好头、作表率。惟其如此,才能在层层示范、层层带动中,形成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强大势能;才能在深学笃行、知行合一中,彰显中国共产党人的真理力量和人格力量。</h3><h3></h3><h3><br></h3>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起贪念投资牟利 受严惩悔恨终身</b></h1><h3 style="text-align: center;">——“以案说纪 以案说规”警示教育案例剖析 </h3><h3><br></h3><h3> 【典型案例】 </h3><h3> 案例1:魏某,某支行客户经理,中共党员。2015年10月19日,魏某注册成立公司,认缴出资800万元,持股80%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职务。所在分行掌握上述情况后要求其尽快整改退出,然而,魏某却百般推诿、缺席谈话、抗拒调查,并拒绝整改。上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给予魏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其另有违规行为,合并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h3><h3> 案例2:某分行员工冯某,自2014年以来,采取向银行、小贷公司和个人高息借款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多种方式筹资,先后投资7万元经营某保健产品,投资某公司30万元,投资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项目60万元,投资某土地开发项目100万元。此外,冯某还将30万元用于向他人发放高利贷。最终,冯某因无力偿还300多万元负债,只得变卖住房,远走他乡。上级行依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给予冯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h3><h3> 案例3:2017年初,某分行在经商办企业排查中发现,其内部退养员工袁某在2000年办理内退手续后,在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任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50万元。后经了解核实,袁某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上级行依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给予袁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h3><h3> 【剖析警示】 </h3><h3> 当前银行从业人员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违规兼职等产生的风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冲击力不断加大,由此引发的经济冲突和法律纠纷屡有发生,造成了严重的声誉风险。本期案例中三名责任人,组织观念淡化,纪律观念松弛,面对利益诱惑妄想走捷径,明知经商办企业属于员工禁止性行为,却置若罔闻,心存侥幸。有的在专项治理期间不收手、不收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特别是案例2中的责任人甚至通过疯狂负债的方式筹措资金用以经商办企业,最终无力偿还而临近退休失去工作,远走他乡避债,教训深刻。 </h3><h3> 全体党员干部和员工要以此为鉴,警钟长鸣,对规章制度要多学习、勤了解、知敬畏、守底线,自觉提高职业纪律意识和制度红线意识,杜绝侥幸心理和错误幻想,远离违规违纪行为。各级党委、纪委要持续强化对所辖干部员工的思想教育,引导其深刻认识经商办企业行为的危害性,督促其牢固树立自律意识、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要从维护全行安全稳定大局和广大员工切身利益的高度,加强员工日常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发挥严管厚爱精神,及时了解掌握员工的思想行为动态,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生活、交友等情况,及早发现问题,有效消除隐患;要建立健全防范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行为的长效机制,将员工违规经商办企业由专项排查纳入日常排查,逐级落实、从严履行排查责任,通过严肃惩处,约束、警示、规范干部员工廉洁从业行为。 </h3><h3> 【相关法规】 </h3><h3>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h3><h3>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h3><h3> (一)经商办企业的; </h3><h3>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h3><h3>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h3><h3>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h3><h3>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h3><h3>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h3><h3>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h3><h3>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h3><h3>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h3><h3> 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发〔2012〕60号) </h3><h3> 第一部分“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 </h3><h3> 3.《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工银党〔2011〕106号) </h3><h3> 第七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h3><h3> (一)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h3><h3> (二)在金融企业、我行关联企业以及与我行有贷款融资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h3><h3>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h3><h3> (四)未经批准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违反规定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h3><h3> (五)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单位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单位经营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h3><h3> 4.《员工行为禁止规定(2016年版)》(工银规章〔2016〕74号) </h3><h3> 第九条 基本类禁止规定 </h3><h3> (二)严禁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融资机构,充当资金掮客。 </h3><h3> (八)严禁投资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挂)职、或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提供便利。 </h3><h3> 5.《关于严禁员工参与非法集资违规担保等活动的通知》(工银办发〔2011〕1032号) </h3><h3> 第二部分“严禁员工参与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违规担保及经商办企业活动” </h3><h3> “••••••严禁自办、合办参股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或利用职务之便在其中担任或兼任相关职务;严禁充当资金掮客、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或介绍客户到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投资与借贷;严禁将个人自有资金投入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用于放高利贷获取高息;••••••严禁本人或本人出资以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严禁参与其他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违规担保及经商办企业活动。” </h3><h3> 6.《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版)》(工银规章〔2017〕9号) </h3><h3>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h3><h3> (一)违规投资经商办企业或本人出资以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 </h3><h3> (二)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理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h3><h3></h3><h3><br></h3>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河池分行纪检监察工作动态</b></h1><h3> </h3><h3> ★ 2月25日,徐彬行长与各行级领导,各支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h3><h3> ★ 3月11日, 蒋兴文纪委书记主持召开河池分行纪检监察干部“三对照三自查”警示教育动员暨集中学习。</h3><h3> ★ 3月11日, 蒋兴文纪委书记主持召开河池分行减负赋能及解决支行反映问题联席会。</h3><h3> ★ 3月11日,监察室组织开展对集中采购供应(服务)商不良行为排查前期工作。</h3><h3> ★ 3月12日,蒋兴文纪委书记、监察室覃东平主任参加2019年广西分行纪检暨内控合规工作部署视频会议。 </h3><h3> ★ 3月18日,蒋兴文纪委书记主持召开河池分行监察会议,传达总行、区分行纪检监察会议精神,研究部署2019年工作要点。</h3><h3> ★ 3月20日,河池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苏宏吉到我行作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专题讲座。</h3><h3> ★ 3月21日,蒋兴文纪委书记率队到河池市交警支队开展员工酒驾、醉驾、毒驾等相关情况排查工作。</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