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当医生不敢救,我们还指望谁来救我们?</h3> <h3>凌晨醒来,发现一位医生朋友在转发这个高铁救人被索要医师证、要求写材料的帖子,打开一看,多数是医务工作者的担忧。</h3> <h3>医生们怕被追究“非法行医”罪,怕事后被讹,有的人已经留言不要管闲事,不要去救人。</h3> <h3>在不明就里中,被吓住的医生开始发表农夫与蛇、不适宜做好人的观点,还有的人认为别人去救人是生瓜蛋子、实习生。</h3> <h3>大家想一想:如果我们倒在路上、火车上,有医生经过而他怕被讹、怕被追究非法行医,而不予施救,大家死的是不是会快点?</h3> <h3>如果我们不帮助医生做法律分析,告诉医生火车上救人不是非法行医、路边扶人不会被讹住,下次轮到我们倒地时,经过的医生可能真的不会救我们。看看帖子留言的点击量就知道了。</h3> <h3>上周六上午到艳杨幼儿园为老师们讲应急救护知识与法律保障知识讲座</h3> <h3>上周六下午到企业为员工讲。</h3> <h3>昨天周一下午,到荥阳汜水一中为师生们讲。</h3> <h3>非法行医,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违反法律规定行医。 </h3><h3>那么和行医相关的有哪些法律呢? </h3><h3>一、刑法 </h3><h3>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h3><h3>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3><h3>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h3><h3> 医生紧急在火车上为人急救,有医生执业资格,不符合上面情况,所以肯定不违反刑法。(非医学人员都可以施救,更别说医生了。) </h3><h3> 三、执业医师法 </h3><h3>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h3><h3>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h3><h3> 这两条并不矛盾。医师应当在注册执业机构从事的医疗活动,但是对待急危患者,医师则应该采取抢救措施。医生在院外抢救危重病人,没毛病。 </h3><h3>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h3><h3> 第三十七条是医师法律责任的规定,但是该部分没有提到院外行医的法律责任。</h3><h3>四、《民法总则》</h3><h3>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h3><h3>这一条文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就是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为鼓励公民对不负救助义务的他人实施救助,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保护好善意施救者。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为人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在他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时,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损害。具有上述三个要件,就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h3><h3> 因此,医生在火车上的抢救行为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执业行为,更与为了谋利的“非法行医”行为有本质区别。情况紧急,见义勇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倡导,也不应因此承担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公开的案例中,从未有医生在院外抢救病人而被定罪或处罚的。</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