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幼儿园园内幼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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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br></h3><h3> 一、资助对象、标准和资金来源</h3><h3>(一)资助对象。学前教育幼儿奖补资金资助对象为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公民办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h3><h3>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能提供佐证材料的为补助对象:</h3><h3>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h3><h3>2.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h3><h3>3.农村低保家庭学生。</h3><h3>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h3><h3>5.福利机构监护儿童。</h3><h3>6.革命烈士子女。</h3><h3>7.城市低保家庭学生。</h3><h3>8.家庭经济困难的复原退伍军人子女。</h3><h3>9.法定监护人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h3><h3>10.其他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h3><h3>(二)资助标准。按每生每学期200-500元的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资助,该标准随园内政策调整而调整。</h3><h3>(三) 资金来源。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奖补资金原则是中央和省级奖补,地方自筹补充,上级奖补额度根据地方自筹比例确定。因此,大家要注意的是,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中明确规定幼儿园需从事业收入(主要指教育保育费收费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幼儿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各级开展资助工作检查,这些国家资助政策的落实情况,是必查的内容。 </h3><h3>二、资助办理程序</h3><h3>1.公开信息。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信息,内容为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政策、条件、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学前教育幼儿资助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按学年发放。</h3><h3>2.资助申请。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由家长向幼儿园(校)提出申请,经幼儿园(校)组织、指导对提出申请的家长如实填写“贵州省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家长提供相关贫困佐证材料,或者持申请表到户籍地或暂居地社区签字盖章。</h3><h3>3.开展评审。由幼儿园(校)成立由园(校)领导、教师代表、资助部门等组成的幼儿资助评审小组,按照政策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评审,评出拟资助对象名单。经幼儿园(校)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报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下达受助名额。</h3><h3>4.公示。按照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将受助的幼儿和家长名单及资助金额在幼儿园(校)公示栏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拟资助对象,应及时核实处理,凡不符合资助条件者,应予取消资格。同时,学校可以重新评选新的资助对象并进行公示。</h3><h3>5.资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对受助学生予以资助,并将受助名单及评审公示等情况上报教育局资助中心备案。根据各园(校)安排,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向受助学生家长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受资助幼儿家长须在“贵州省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发放登记表”上签字认可,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儿童家庭。不得代签,学校不得以实物形式替代、不得抵扣任何费用。</h3><h3>6.信息上报和档案管理。资金发放到位后,学校要及时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前教育资助子系统,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学校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金领取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发放登记表原件用于财务入账,归档和上报提供复印件,并按(区教发[2017]218号)的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装订留存和上报工作。</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