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惠民生,优化服务促发展

清风

<h3>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解答</h3><h3>&nbsp;</h3><h3>(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中月(季)销售额是如何规定的?</h3><h3>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h3><h3>&nbsp;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h3><h3>&nbsp;</h3><h3>(二)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h3><h3>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应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可以扣除的差额部分填写在附列资料对应栏次中。</h3><h3>举例说明,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h3><h3>&nbsp;</h3><h3>(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纳税期限?</h3><h3>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同时,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也明确了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h3><h3>&nbsp;</h3><h3>(四)其他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是按年一次性收,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h3><h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h3><h3>&nbsp;</h3><h3>(五)2019年,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h3><h3>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h3><h3>&nbsp;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h3><h3>&nbsp;</h3><h3>(六)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后,关于预缴增值税税款是如何规定的?</h3><h3>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h3><h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h3><h3>&nbsp;</h3><h3>(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如何处理?</h3><h3>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h3><h3>&nbsp;</h3><h3>(八)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代开普通发票已缴纳税款如何处理?</h3><h3>答: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h3><h3><br></h3><h3>(九)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后新享受政策的,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h3><h3>答: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h3><h3>第一种情况是,在免税标准调整前,已经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纳税人也可以自愿退出,在缴销专用发票、取消相关票种核定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h3><h3>第二种情况是,尚未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和新成立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开具专用发票。</h3><h3>第三种情况是,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已作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h3><h3>&nbsp;</h3><h3>(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是多久?</h3><h3>答: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h3><h3>&nbsp;</h3><h3>(十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后,在缴纳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方面有没有优惠措施?</h3><h3>答: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方面有以下优惠措施:</h3><h3>1、对于2018年各月(按月申报)销售额均未超过10万元以及各季度(按季度申报)销售额均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服务单位在2019年暂不收取服务费。本项优惠措施实施前服务单位在2019年已收取的服务费应予以退还。</h3><h3>2、对于2018年有1个月以上(含1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及有1个季度以上(含1个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服务单位2019年仍可按照现行规定收取服务费。</h3><h3>3、2019年新办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有愿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发票的,须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书面声明自愿购买税控设备和缴纳技术服务费,服务单位方可向纳税人发售税控设备和收取服务费。</h3><h3>4、如果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向服务单位缴纳服务费后的12个月或者4个季度销售额均未超过免征增值税标准,可以向服务单位申请退还服务费。</h3><h3>&nbsp;</h3><h3>二、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h3><h3> &nbsp;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h3><h3>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h3><h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2号公告)</h3><h3> (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什么?</h3><h3>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h3><h3><br></h3><h3>(二)从业人数包含哪些人员?</h3><h3>答: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h3><h3><br></h3><h3>(三)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如何确定?</h3><h3>答: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h3><h3>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h3><h3>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h3><h3>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h3><h3></h3><h3><br></h3><h3>(四)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至300万元的,应该如何计算小微企业的税额呢?</h3><h3>答:针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对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到了300万元,分为两个区间适用优惠。第一个区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仅为5%(25%×20%);第二个区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10%(50×20%)。</h3><h3>举例说明一下,如果某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100×5%+(180-100)×10%=13万元</h3><h3><br></h3><h3>(五)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能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h3><h3>答: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2号公告第一条“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h3><h3><br></h3><h3>(六)企业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履行什么程序?</h3><h3>答: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2号公告第五条“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h3><h3><br></h3><h3>(七)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发生了哪些变化?</h3><h3>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h3><h3><br></h3><h3>(八)如果在2019年之前投资,并且投资满2年是否可以享受创投企业优惠政策?</h3><h3>答: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h3><h3><br></h3><h3>(九)如果项目在2021年开始投资,满2年后是否可以享受创投企业优惠政策?</h3><h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h3><h3>&nbsp;</h3><h3>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手贵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9]13号)</h3><h3>继财政部、国税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楼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一系列减税降费、简政便民的政策举措后,自治区人民政府也来为您献礼啦!</h3><h3>2019年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手贵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可享受以下优惠:</h3><h3>(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h3><h3>(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h3><h3>(三)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等属于《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执行。</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