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学教师法定待遇的七个法律条文与政策文件

山中狼

<h3>关于中小学教师法定待遇的七个法律条文与政策文件</h3> <h3>一、2019年2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完善教师待遇保障制度,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生活补助政策。</h3> <h3>二、2019年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实现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同步调整,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分配办法和内部分配办法。</h3> <h3>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于2018年1月20日发布,文件要求“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h3> <h3>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于2018年08月27日发布,文件要求“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实现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同步调整。”“各地要加强省级统筹,强化政府责任,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政策。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凡未达到要求的地区要限期整改达标,财力较强的省份要加快进度。”</h3> <h3>五、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h3> <h3>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h3><h3>(1)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一)款:《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所称“平均工资水平”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的口径统计的平均工资额 。</h3><h3>(2)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h3> <h3>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很明确,公务员享受的奖金、车补贴等,是属于工资的,这是公务员法规定的,是铁的事实。)</h3>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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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

教师工资

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