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一、婚前投保的人寿保险离婚是否会被分割?</h3><h3>先来看一则案例:</h3><h3>李女士和周先生原为夫妻,两人经法院调解后离婚,离婚时并未对夫妻双方的保险进行分割,离婚后周先生向法院提出了财产分割的请求。经过法院查明,李女士在婚前购买了一份大额的投资连结保险,并在婚后获得了保险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不慎骨折获得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针对保险账户内的资金、保险收益以及保险理赔,周先生要求按照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费用因属李女士婚前个人财产,所以不予进行分割。至于保险收益,也宜认定为个人财产。关于意外伤害的保险赔偿金,因为具有人身属性,因此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h3> <h3>二、婚前保单的离婚分割逻辑</h3><h3>1、本案保费属于个人财产的法律依据</h3><h3>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虽然财产形式变成了保险费,但是并不能改变这笔财产是李女士婚前财产的属性,因此自然不用在离婚时进行分割。</h3><h3>2、本案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的法律依据</h3><h3>李女士意外得到的保险赔偿金之所以属于个人财产,主要是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为这两类财产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对受害人起到了安抚和治疗的作用,所以属于个人财产。</h3><h3>在《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一方对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或一方对于其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获得的保险金,除夫妻另有规定的外,这种保险的性质不属于家庭保险。因该财产的灭失或损坏而获得的保险金,应当归属个人而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纪要诞生于2015年,而且属于对财产保险的规定,但是对于婚前趸交的人身保险,可以作为借鉴。另外,2016年的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本案中的此类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有明确意见。、本案保险收益属于个人财产的法律依据</h3><h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自然增值,就是没有进行任何人为的投入,只是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的增值。对于婚前趸交的保险,因为一方面属于个人财产投资,另一方面投资行为完成于婚前,仅在婚后获得了可以预期的收益,因此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公平的,当然实务中存在争议。另外,婚后取得保险金后需要做好隔离。</h3> <h3>三、婚前投保的法商智慧</h3><h3>基于婚内财产的混同和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在婚后的投保行为经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前投保是最简单的婚姻资产隔离方式。有以下法商智慧:</h3><h3>第一,若有投保规划,建议婚前尽早投保。不论从法理上抑或在具体实践中,婚前投保的保单都是属于个人财产。当然,这里仅指保单本身。</h3><h3>第二,若有隔离需求,建议婚前趸交保费。婚后交保的部分,由于涉及共同财产的投入,保单性质并不纯粹。只有在婚前全额趸交才能达到本案中保险利益属于个人财产的效果。</h3><h3>第三,婚后领取保险理赔及保险收益后,专款专用。虽然婚后领取的保险收益可能属于个人财产,虽然人身属性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但是现金属于不特定物因而极易混同,因此建议专门的账户专款专用才能最终实现隔离效果。</h3><h3>婚姻是大多数人的人生状态,婚姻好坏暂且不论,尽早规划、明晰多元的财富管理不仅是对个人资产的合理安排,也是对婚姻风险的良好预防。</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