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赣县区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公告

白雪芬飞

<h3>  为进一步规范赣县区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工作,根据《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赣县区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公告如下。</h3> <h3>一.办理名称</h3><h3> 本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审批</h3><h3>二.办理对象</h3><h3> 本区新设立的民办幼儿园</h3><h3>三.审批时间</h3><h3> 每年2月份和8月份各审批办理一次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h3><h3>四.申请条件</h3><h3> 1.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h3><h3> 2.民办幼儿园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幼儿园名称、组织机构和办园章程,有科学的办园理念、保教目标、保教计划、保教措施和规范的教材。办园规模不得少于3个班,原则上不超过12个班,各年龄段班容量不得超过限定人数。</h3><h3> 3.民办幼儿园应配备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遵循幼儿教育规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的领导班子;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3年以上经历,并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幼儿园长资格,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幼儿园管理工作。民办幼儿园要有一支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保教队伍,教师应具备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保育员应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h3><h3> 4.民办幼儿园的园舍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达标,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和传达室,活动室通风、采光良好。供应膳食的幼儿园,食堂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幼儿园不得设置在高污染区,幼儿园园舍应相对独立,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将简易建筑、危房及其它不适于保教活动的房屋用作园舍,不得将幼儿园园舍与家庭、单位、团体等合用或挪作他用。租用园舍应具有法律效力,租期在3年以上。 </h3><h3> 5.举办者应具备与建园规模相适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办园经营资金(不包括向幼儿收费部分),其开办注册资金(含资产投资)在10万元以上;园舍建筑面积人均不小于 5.5平方米,每个幼儿活动室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户外活动面积人均不小于2平方米;有能够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户外大型玩具2-4件 ,幼儿桌椅应单人单椅,供儿童午休的床每生一床,单层固定床或叠放收藏的硬板床为宜。</h3><h3> 6.民办幼儿园园名应规范、简明,不得使用带有宗教和迷信色彩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江西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冠以“实验”、“基地”、“双语”、“中心”、“艺术”等字样名称。</h3> <h3>五.办理程序</h3><h3><br></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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