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冀食安办〔2018〕27号</h3><h3></h3><h3></h3><h3>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h3><h3>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指导</h3><h3>意见》的通知</h3><h3></h3><h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h3><h3>现将《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h3><h3></h3><h3></h3><h3>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h3><h3> 2018年9月30日</h3><h3>(信息公开类型:依申请公开)</h3><h3> </h3><h3></h3><h3> 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指导意见</h3><h3></h3><h3>食品小摊点在促进食品销售、方便消费、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着补充作用。《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食品小摊点管理有法可依,食品小摊点经营得到规范。根据几年来《条例》实施情况,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h3><h3>一、指导思想</h3><h3>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牢牢把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四个最严”的基本遵循,强化和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和社会共治局面。推动食品小摊点进入集中交易市场、规划区域、指定区域,进店经营,着力提高小摊点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h3><h3> 二、职责分工</h3><h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周边环境、历史沿革、群众需求等因素,按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小摊点经营区域并公布。</h3><h3> 县级以上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食品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h3><h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摊点的备案工作,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统计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h3><h3> 三、一般定义</h3><h3> 食品小摊点一般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h3><h3> 四、备案范围</h3><h3>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摊点,应当依照规定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h3><h3>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再参照食品小摊点的管理要求领取备案卡。</h3><h3> 五、备案原则</h3><h3> 一地一卡原则。食品小摊点申请备案卡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一个经营摊点办理一个备案卡。紧邻摊位的食品小摊点,可办理一个备案卡,不相邻摊位的食品小摊点应当分别办理备案卡。</h3><h3> 六、备案条件</h3><h3> 食品小摊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h3><h3>(一)应当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旱厕、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5米以上。</h3><h3>(二)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h3><h3>(三)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h3><h3>(四)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h3><h3>(五)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h3><h3>(六) 提供安全卫生的餐饮具。需现场清洗餐饮具的,应当设置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设备,鼓励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h3><h3>(七)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干净、卫生、无毒、无害。购进和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单位生产的食品、食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保存相关凭证。</h3><h3> 七、业态分类</h3><h3> 食品小摊点的主体业态一般可分为流动摊点、固定摊点、市场内摊点。经营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分类和审查通则进行划分,按经营业态,实行专业化监管。</h3><h3> 八、提交资料</h3><h3> 食品小摊点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h3><h3>(一)申请书;</h3><h3>(二)经营者身份证明;</h3><h3>(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h3><h3>(四)经营范围。</h3><h3> 九、禁止事项</h3><h3> 食品小摊点不得在学校、幼儿园门口一百米范围内开展经营。</h3><h3> 食品销售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h3><h3> 十、备案卡印制和编号</h3><h3>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本式样。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印制工作。</h3><h3>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h3><h3>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编号由TD(“摊点”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3位乡镇(街道)代码、6位顺序码。</h3><h3> 十一、备案期限</h3><h3>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一年。</h3><h3>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可以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备案卡,有效期六个月。</h3><h3>备案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并向原备案机关交回备案卡。</h3><h3>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h3><h3>30平方米以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小食杂店已取得的备案卡继续有效,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h3><h3> 十二、相关要求</h3><h3>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小摊点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要根据《条例》和当地实际,制定本地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具体办法。</h3><h3></h3><h3>附件:食品小摊点备案(延续、补卡)申请书;</h3><h3>注销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决定书</h3><h3> </h3><h3> </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附件1</h3><h3> NO: </h3><h3>食品小摊点备案(延续、补卡)</h3><h3>申请书</h3><h3>资料名称</h3><h3>1.《食品小摊点备案(延续、补卡)申请书》;</h3><h3>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h3><h3>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h3><h3>保证申明</h3><h3>申请人向备案机关郑重声明:过去五年内,本人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在的食品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卫生、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过去三年内,本人担任主管人员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存在被吊销登记证或注销备案卡的情形。同时,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h3><h3>申请人承诺,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h3><h3>申请人签字:</h3><h3>年 月 日</h3><h3></h3><h3>食品小摊点备案(延续、补卡)申请表</h3><h3>经营者姓名 </h3><h3>身份证号码 </h3><h3>联系电话 </h3><h3>经营地址</h3><h3>(区域) 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 乡(镇/街道)________村(路/弄)</h3><h3>仓库地址</h3><h3>(如有) 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 乡(镇/街道)________村(路/弄)_________________门牌号码</h3><h3>主体业态 □流动摊点□固定摊点□市场内摊点___________________市场</h3><h3>经营范围 □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h3><h3>经营期限 □6个月 □12个月</h3><h3>经营项目 1.□食品销售</h3><h3>□预包装食品销售</h3><h3>□散装食品销售</h3><h3>□食用农产品销售</h3><h3>2.□现场制售</h3><h3>□热食类食品制售</h3><h3>□冷食类食品制售</h3><h3>□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h3><h3>□自制饮品制售</h3><h3>从业人数(人) </h3><h3></h3><h3>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h3><h3>序号 姓名 证件号 健康证编号 发证单位</h3><h3> </h3><h3> </h3><h3> </h3><h3> </h3><h3> </h3><h3> </h3><h3> </h3><h3> </h3><h3> </h3><h3> </h3><h3> </h3><h3> </h3><h3> </h3><h3> </h3><h3> </h3><h3> </h3><h3></h3><h3>《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审核领取表</h3><h3>审核意见 </h3><h3></h3><h3>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h3><h3>发卡人员签字 发卡日期 年 月 日</h3><h3>领取备案卡情况 本人领取了备案登记卡1份。</h3><h3>领取人签字(盖章): </h3><h3>年 月 日</h3><h3>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h3><h3>备注 </h3><h3>注销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决定书</h3><h3>(第一联由备案机关留存)</h3><h3>(机构简称)食注备决字(年号)第 号</h3><h3> :</h3><h3>经查,由于 ,</h3><h3>决定注销 号《食品小摊点备案卡》。</h3><h3>你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h3><h3> (公 章)</h3><h3> 年 月 日</h3><h3>当事人签收:</h3><h3>送达人员: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h3><h3> </h3><h3>注销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决定书</h3><h3>(第二联由当事人留存)</h3><h3>(机构简称)食注备决字(年号)第 号</h3><h3> :</h3><h3>经查,由于 ,</h3><h3>决定注销 号《食品小摊点备案卡》。</h3><h3>你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h3><h3></h3><h3>(公 章)</h3><h3> 年 月 日</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h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印发</h3></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