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近期两起规模养殖企业非洲猪瘟疫情调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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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近期两起规模养殖企业非洲猪瘟疫情调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nbsp;   近期,黑龙江、江苏两省发生规模养猪场和种猪场非洲猪瘟疫情后,农业农村部迅速派出督导组赴两省开展疫情处置指导和疫源追踪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nbsp;   一、黑龙江省明水县某养殖企业发生非洲猪瘟疫情&nbsp;   该企业成立于2016年6月,截至报告疫情时共存栏生猪73654头。经调查,该企业在养殖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一是管理方和技术人员对管理方式经常有不同意见,技术人员建议的有关免疫、饲养管理等方案常常得不到管理方的认可。二是作为一个投资近7亿元,拥有7.3万余头生猪的养殖场,只有1名2018年11月1日刚入职的驻场兽医;该场生猪台、消毒站等运行不良,场内车辆、人员管控不严,彼此之间相互串舍,一些制度形同虚设。三是各项防疫制度不健全,企业内免疫操作经常“一针多用”“打飞针”,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没有验收就投入使用,还存在故意逃避检疫和监管等情况。&nbsp;   经调查,该企业在疫情处置上至少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不履行疫情报告义务。2018年11月22日,该企业驻场兽医发现产房一窝仔猪死亡4头,剖检脾脏变大;经对11月23日12月5日留存的部分仔猪病料样品进行回溯性检测,结果呈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2018年11月下旬,该企业保育舍也出现病死猪增加的情况;经对11月25日留存的保育猪病料样品进行回溯性检测,结果呈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2018年12月10日以来,该企业育肥舍生猪死亡数量不断增加,12月21日自行委托相关实验室检测,12月25日怀疑是非洲猪瘟,直到12月29日才报告疫情。综合各方面调查和实验室回溯性检测结果判断,该起疫情实际发生于2018年11月中旬甚至更早,病毒主要是通过未经严格消毒的淘汰母猪运转车带入,疫情最早是在母猪舍和保育猪舍发生,之后由于场内运转车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场内来回流动,导致病毒多点污染,疫情快速扩散,进而在12月下旬集中发病。调查中发现,2018年9月份以来,该企业曾发生疑似猪蓝耳病、不明原因水泡性疾病等情况。在上述过程中,该企业均未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二是故意逃避检疫。该企业自2018年10月20日12月24日期间多批次销售淘汰母猪578头,销售金额81.2246万元,<br></h3><h3>,经明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检疫出证系统查询,销售的淘汰母猪均未经检疫。三是拒绝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查阅明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记录,发现2018年9月份该企业存在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况。相关调查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nbsp;   二、江苏省泗阳县某养殖企业发生非洲猪瘟疫情&nbsp;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12月,截至报告疫情时共存栏生猪68969头。经调查,该企业在养殖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一是车辆管理不严。该企业的种猪场和育肥猪场存在运输仔猪车辆来回流动、共用买菜车辆、场区经理在两个场区和饲养员共餐等现象。二是防疫制度不健全,企业内免疫操作经常“一针多用”。三是篡改养殖数据。&nbsp;   经调查,该企业在疫情处置上至少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不履行疫情报告义务。该企业在2018年12月初就出现生猪异常死亡,私自采集样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被告知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后,仍未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二是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该企业私自篡改养殖数据,不如实提供养殖档案、免疫记录等资料。三是故意逃避检疫。2018年9月,该企业将一批淘汰母猪(约数百头)未经检疫销售给生猪经纪人。相关调查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nbsp;   三、吸取教训,严格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nbsp;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四十二条、八十三条对动物疫情报告、申报检疫、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上述情况看,规模养殖企业管理不规范,生物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是疫情发生的重要原因,并存在不履行疫情报告义务、故意逃避检疫、拒绝监督检查等涉嫌违法行为。当前,我国正处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将上述有关情况通报到辖区内的所有规模养猪场和种猪场;持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办力度,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各养殖场(户)特别是规模养猪场和种猪场要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生物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积极配合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各项防控工作。 &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br></h3> <h3>依法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非洲猪瘟防控答记者问<br></h3><h3><br></h3><h3>2018年8月以来,我国多地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近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依法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的关键是什么?   答:非洲猪瘟是全球公认的养猪业“头号杀手”,一旦病毒定殖,势必对整个生猪产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的关键,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防控工作措施,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和懈怠。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防控政策措施,这其中既包括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常规防控措施,也包括限制调运、禁止餐厨剩余物喂猪等针对非洲猪瘟传播特点的特殊防控要求。   总的来看,各地在非洲猪瘟防控过程中,能够认真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全力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的地方还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形成了好的经验和做法,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持疫情总体可控奠定了基础。但在疫情处置和疫源追踪过程中也发现,部分地方个别人员存在有法不依、工作落实不力等情况,影响了防控工作成效。对此,有关地方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有力打击了违法违规调运、逃避监管等行为。2018年9月和11月,农业农村部先后通报了两批共计12件非洲猪瘟防控中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12月11日召开的全国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也对督导问责情况进行了通报。其中有养殖场(户)、生猪贩运人非法调运生猪、出售发病生猪同群猪,造成疫情扩散传播的,有官方兽医严重失职、徇私舞弊、违规出证为相关人员非法调运生猪提供便利的,也有公职人员责任落实不够、监管不力、延误防控工作开展的。有的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有的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给养殖业生产和疫情防控带来较大风险。   当前正处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持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办力度,有利于督促各类相关主体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履行职责义务,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应该说,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教育和震慑作用。   问:对于养殖户等生产经营主体来说,哪些情形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答:对于从事生猪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疫病监测、研究、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来说,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明知饲养生猪发生疫情仍非法销售发病猪同群猪的;<br></h3><h3><br></h3><h3> 二是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   三是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四是逃避检疫监管,私自收购、屠宰病死猪或出售病死猪肉的;   五是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阻挠干扰疫情处置、隐藏销毁调查证据影响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是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七是非法采集病料、开展病毒分离鉴定等实验活动或制备“自家苗”的;   八是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   九是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上述情形,主要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养殖户应当依法报告动物疫情,对此,国家有什么措施鼓励养殖户主动报告疫情?   答:及时主动报告疫情对于疫情的有效处置和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非洲猪瘟已经纳入我国强制扑杀补助范围,对此次强制扑杀的生猪平均给予1200元/头的补助。所以,养殖场户不必有太多顾虑,应及时主动报告疫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   问: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讲,哪些情形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答: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讲,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未依法履行的,要追究责任。在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特别应对以下情形严肃追责:发现疫情后不及时报告的;虽然报告但后续防控措施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br></h3><h3><br></h3><h3>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依法履行动物防疫职责,严格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工作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疫情的,不应追责。各地务必要坚持正确导向,避免追责扩大化、极端化。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近期,农业农村部正在征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先进事例,对于遴选出的先进事例,将以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和表扬,更好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下一步,各地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将非洲猪瘟防控政策要求、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控知识,及时告知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相关管理相对人,做到政策宣传不留死角,以提高广大养殖生产者的主体责任意识。要将典型违法案例、非洲猪瘟防控技术和应急处置措施,传达到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执法人员,以切实提升防控能力和防控工作主动性、积极性。<br></h3> <h3>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主任王守伟:非洲猪瘟不会影响猪肉食用安全<br></h3><h3><br></h3><h3>我国是猪肉消费大国,猪肉年消费量超过5000万吨。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不少消费者担心,“还能不能好好吃猪肉了”,一些食堂甚至暂停了猪肉食品供应。非洲猪瘟疫情到底会不会影响猪肉及其制品的食用安全?对此,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主任王守伟明确表示,非洲猪瘟疫情不会影响猪肉及其制品的食用安全,我们可以放心食用猪肉及其制品。   首先,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不会传染人。非洲猪瘟发现近100年来,全球范围内没有发生过人感染非洲猪瘟的情况,消费者完全不用担心食用猪肉感染疫病的问题。   其次,严格的管控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染疫猪肉流入市场。我国首例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农业农村部门加大了非洲猪瘟排查力度,强化了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只有经检疫合格的猪肉才允许上市销售。发生疫情的地方,疫区严格封锁,疫点的全部生猪和疫区内存在风险的生猪均被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这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了染疫猪肉进入加工环节和消费市场。   第三,高温可杀灭非洲猪瘟病毒。非洲猪瘟病毒对高温较为敏感,60℃持续加热20分钟即可灭活。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高温肉制品和低温肉制品,其加工条件均可使该病毒失活。而家庭烹饪鲜(冻)猪肉时,其温度往往在90-100℃,病毒更加容易失去活性,只要保证足够烹制时间就行。大家不必因为某个地方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就不吃猪肉,食堂暂停供应猪肉制品也是没有必要的。   关于如何购买放心猪肉及其制品,王守伟建议消费者通过具备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正规生产厂家和商超渠道,选购加施检验检疫合格证章的鲜(冻)猪肉,购买猪肉制品应当选择保质期内、标签标识清晰、包装完好的。   猪肉在居民肉类消费结构中占有较大比重,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鉴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的严峻性和紧迫性,王守伟建议,消费者也应强化疫情防控责任意识,注意发现隐患并及时报告,从而在消费环节切断疫情传播途径,避免非洲猪瘟疫情的传播蔓延。生猪感染非洲猪瘟后,其耳、四肢、腹部皮肤出现出血点,消费者如发现类似可疑猪肉,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不能随意丢弃,最大程度消除可疑猪肉再度流通的可能性。   王守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肉品科学与技术、食品安全等,现任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国务院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北京市突出贡献专家等多项荣誉称号。<br></h3> <h3>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入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屠宰有关生猪: (一)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 (二)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 (三)违规调运生猪的; (四)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 三、生猪屠宰厂(场)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检疫等制度。在待宰圈发现生猪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同一待宰圈生猪上线屠宰;在屠宰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同批生猪方可继续上线屠宰。 四、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其中,经PCR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按照规定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范围内销售。 五、按照本公告第三、第四条规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确诊)。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48小时后,可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br></h3><h3><br></h3><h3>  六、生猪屠宰厂(场)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须经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对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注明检测方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等信息,其中,出具跨省调运动物检疫证明(产品A)的,要求PCR检测结果为阴性。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或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主动配合驻场官方兽医工作,不得拒绝、阻碍或干扰官方兽医监督核查。   七、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生猪屠宰厂(场)样品采集和检测等有关要求,强化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采样、检测和记录等工作。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建立上市生猪产品和屠宰厂(场)暂存产品抽样检测核查制度,确保屠宰厂(场)采集样品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在风险评估和追溯调查工作中,省级以上兽医机构实验室在生猪产品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应当就地销毁相关生猪产品,有关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主动做好同批产品及流行病学相关风险产品的流向调查,并按规定销毁,暂停屠宰活动,并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实施清洗消毒,按规定程序恢复生产。发现因检测造假造成生猪产品上市,被省级以上兽医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除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外,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彻底清洗消毒,1个潜伏期(15天)后,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程序恢复生产。   八、在生猪屠宰厂(场)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阳性生猪和生猪产品的溯源追踪,对生猪来源养殖场(户)及其周边地区进行严格检测排查,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和资料通报有关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溯源追踪。   九、检测非洲猪瘟病毒,应当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   十、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月2日<br></h3> <h3>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1月2日发布,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1月1日,农业农村部接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经黑龙江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 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一养殖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截至目前,该养殖场存栏生猪约73000头、发病4686头、死亡3766头。 疫情发生后,农业农村部立即派出督导组赴当地。当地已按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处置措施,对全部病死和扑杀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禁止所有生猪及其产品调出封锁区,禁止生猪运入封锁区。目前,上述措施均已落实。<br></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