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尊敬的各位离退休干部职工:</h3><h3> 大家好!为明确医疗费用审核标准,方便老同志药费报销,防止因不明情况而导致的无法报销的现象,现将报销中常出现的问题做以解释。</h3><h3>1.就诊医院范围 </h3><h3> 根据规定,职工就诊医院仅限于北京地区范围内的非营利性医院(即公立医院)及本单位的医务室。营利性医院(如民营医院、合资医院、药房等)不能报销。公立医院的药费发票一般为黄色或绿色,上有“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字样。示例如下</h3> <h3>2.药费报销范围</h3><h3> 药费报销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目录为依据,医疗保险无自付、有自付或甲类、乙类的药品及检查治疗费用皆可报销。全自付或丙类药品及治疗费用不报销。特需医疗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h3> <h3>3.医事服务费报销标准</h3><h3> 自2017年4月7日起,全北京市医疗机构取消挂号费,改收医事服务费,我单位报销标准同北京市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具体见下图:</h3> <h3>注: 住院的医事服务费全额报销。</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