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案情简介】</h3><h3>2018年12月14日20时30分许,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呈祥花园小区里面,当事人邓某与当事人钱某因损害赔偿引发纠纷,当事人邓某:广东省深圳市人,当事人钱某:河南省焦作市人,受害人邓某提议他自己承担20%费用,钱某承担80%费用,但钱某不认为是自己的责任,不愿意赔偿,当事人没有打架,双方来到派出所申请人民调解。</h3> <h3>【调解经过】</h3><h3>调解员接待了前来调解的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安排双方在调解室坐下,询问了基本情况,邓某表示路过钱某家门前的时候,被钱某立的一根测量标杆砸伤脑袋,出具了医药费发票共590多元,说自己愿意承担20%的责任,但钱某认为这应该是个意外事件,不是自己的行为,如果邓某不经过自己家门口就不会发生意外,再说测量杆肯定被人动过,所以要赔偿也是出于人道主义赔偿点就算了。了解了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决定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调解,先是约谈了钱某,给他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上置物致人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成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侵权责任。当然,法律也规定了免除成减轻责任的情况,包括了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已没有过错,或者是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两种情形。在这个事件中,你是测量杆的所有人,不管是不是你主观意愿所为,都不是免除你责任的事由,再说就几百块钱,跟他耗下去也不值当。钱某点点头,表示愿意承担500元,但想请求查看监控,调解员同意说会安排视频员跟他一起回去查看监控,并告知若是他人的责任,有权要求其赔偿,钱某表示同意,最后调解员把双方叫到一起,钱某表示愿意承担500元,郑某同意,双方和解!</h3> <h3>【调解结果】</h3><h3>1.当事人钱某自愿赔偿当事人邓某医疗费共计500元(伍佰圆整),双方当事人对此事互不追究。</h3><h3>2.现双方互相谅解,不得因此事再发生任何纠纷。</h3> <h3>【案例点评】</h3><h3>这是一起搁置物侵权类型纠纷,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先是肯定了当事人不是主观所为的想法,让钱某获得认同感,运用了法律知识对其进行开导,使钱某认识到自己有责任,调解员再从邓某愿意承担20%的责任出发,让钱某看到受害人邓某自己都在积极承担责任,自己再为几百块钱纠结就不合适了,最后在调解员普法的疏导下,钱某承担了应该承担的责任,从而使调解成功地得到了调解。</h3> <h3>【适用法律】</h3><h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h3><h3>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除外。</h3><h3><br></h3><h3>第一百三十ー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h3><h3><br></h3><h3>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h3><h3>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h3> <h3> 宝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h3><h3> 2018年12月23日</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