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中国司法警察论坛杂志社办公室在北京有第一办公场地,湖南韶山是第二办公室。</p><p class="ql-block">|SSN(lSSN-L)2663-0354是《中国司法警察论坛杂志》刊号</p> <p class="ql-block">中国司法警察论坛揭牌仪式有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赵主任,中纪委监察部闫海民副部长,公安部李政委,爱国工程研究院刘院长,还有中央军委,湖南省公安厅等主要负责人参加,并支持!</p> <p style="font-family: -webkit-standard; white-space: normal; -webkit-tap-highlight-color: rgba(26, 26, 26, 0.301961);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爱国工程研究院刘仲军院长,文化产业处处长杨铁军等向全国各地省级中国司法警察论坛省社举办了授牌仪式。</h3> <h3>爱国工程研究院刘仲军院长,文化产业处处长杨铁军等向全国各地省级中国司法警察论坛省社举办了授牌仪式。</h3> <p style="font-family: -webkit-standard; white-space: normal; -webkit-tap-highlight-color: rgba(26, 26, 26, 0.301961);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爱国工程研究院刘仲军院长,文化产业处处长杨铁军等向全国各地省级中国司法警察论坛省社举办了授牌仪式。</h3><p style="font-family: -webkit-standard; white-space: normal; -webkit-tap-highlight-color: rgba(26, 26, 26, 0.301961);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本图为江西省社赠送的锦旗</h3> <p style="font-family: -webkit-standard; white-space: normal; -webkit-tap-highlight-color: rgba(26, 26, 26, 0.301961);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中国司法警察论坛揭牌仪式有国务院张主任中纪委监察部闫书记,公安部李政委,爱国工程研究院刘院长中央军委,湖南省公安厅等主要负责人参加,并支持!</h3><p style="font-family: -webkit-standard; white-space: normal; -webkit-tap-highlight-color: rgba(26, 26, 26, 0.301961);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爱国工程研究院刘仲军院长,文化产业处处长杨铁军等向全国各地省级中国司法警察论坛省社举办了授牌仪式。</h3> <p style="font-family: -webkit-standard; white-space: normal; -webkit-tap-highlight-color: rgba(26, 26, 26, 0.301961);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爱国工程研究院刘仲军院长,文化产业处处长杨铁军等向全国各地省级中国司法警察论坛省社举办了授牌仪式。</h3> <p class="ql-block">千山红镇刘小红,黄沛凡,再代理律师徐秋林等加入合影留念</p> <p class="ql-block">中国司法警察论坛揭牌仪式有国务院张主任中纪委监察部闫书记,公安部李政委,爱国工程研究院刘院长中央军委,湖南省公安厅等主要负责人参加,并支持!</p> <p style="font-family: -webkit-standard; white-space: normal; -webkit-tap-highlight-color: rgba(26, 26, 26, 0.301961);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中国司法警察论坛揭牌仪式有国务院张主任中纪委监察部闫书记,公安部李政委,爱国工程研究院刘院长中央军委,湖南省公安厅等主要负责人参加,并支持!</h3>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1, 1, 1);">申 诉 状</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 font-size:22px;"> 申诉人:杨铁军,男,1962年3月5日出生于湖南长沙,大学本科,职业:中国司法警察论坛杂志社社长,户口所在地及住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派出所粟塘村陈家大屋组。</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22, 126, 251);"> 申诉人因不服湖南益阳市和大通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湖0991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中的刑事判决。同时也不服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的(2019)湘09终194号《刑事裁定书》中的裁定。今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申诉有新的证据,或者一、二审未认定的证据足以能推翻原一审二审错误判决与裁定”,等法律依据依法申请再审。敬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或者指定湖南省内除益阳市中院以外任何一个地级市中院审理,其理由是: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徇私枉法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176, 79, 187); font-size:22px;"> 申诉事项:</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57, 181, 74); font-size:22px;"> (一)请求再审法院撤销一审(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和二审(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不公正、不合法的错误判决与裁定,再次公开开庭审理,还申诉人及所谓的第二被告人(涂新红)公道,判决申诉人及涂新红两人均无罪。</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1, 1, 1); font-size:22px;"> (二)请求法院调查证人,本案在大通湖千山红受理彭应梅、刘小红等14户非职工案的代理关系是合法行为。</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237, 35, 8);">请求准许申诉人申请新的证人彭应梅、朱小春、管小平律师,吴树新、聂帅兰等知情人,又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到庭作证。(知情人指,以上证人知道,并在场亲眼看到和听到申诉人是将彭应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与千山红刘小红、黄沛凡等14等非职工社保纠纷案,是同一天、同一地点、同时四人共同先到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介绍该所负责人(律所主任)管小平律师代理,由于收费太高后铁菊法务公司接受委托,并代理民、行两案。然后才再聘请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徐秋林律师再代理,形成代理与再代理关系也就是徐秋林律师诉讼再代理人。徐秋林律师就是申诉人(杨铁军)代湖南铁菊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聘请的再代理律师,为彭应梅及十四“非职工案”参与诉讼的再代理人)。形成委托人→代理人→再代理人的代理关系。</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57, 181, 74); font-size:22px;">请看《收条》与《收条存根》及查证证人证词。</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22, 126, 251);"> (三)申诉人具有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和组织,没有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行为:</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176, 79, 187);"> 1、申诉人2011通过考核获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并曾在湘潭雨湖区弘道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据一),因而其具备提供法律咨询等社会非诉讼服务的能力并非虚构事实。即便近两年申诉人没有再注册执业,也不能否认其具有一定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能力的事实。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申诉人虚构法律服务者身份并不正确。请看后面《事实与经过》。</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22, 126, 251);"> 2、铁菊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中国司法警察论坛系合法注册的组织,且铁菊法律服务咨询公司营业范围包括法律咨询服务(证据二),收取咨询对象一定费用属于合法行为。法院确认申诉人以铁菊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中国司法警察论坛名义收取服务费,诈骗黄佩凡等人钱财,与客观事实不符。</b></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 font-size:22px;"> 3、申诉人开具的收款收据,明确收取的是法律服务费(证据三),而非法律诉讼服务费。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社会法律服务、包括代写法律文书和法律诉讼等内容。侦查机关将法律服务费片面理解为法律诉讼服务费明显不当,其确认申诉人收取黄佩凡等弱势群体法律服务费,为提供法律诉讼服务的费用,与客观事实不符。事实上,铁菊公司成立以来,申诉人从未以诉讼的名义收取过任何当事人的诉讼代理服务费,申诉人这次收取的是法律服务费包括代请徐秋林律师法律诉讼代理费。铁菊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虽不能提供法律诉讼服务,但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写法律文书,参加调解等社会法律服务。侦查机关将(收款收据)上所注明的法律服务费片面理解为法律诉讼服务费,然后以收款的铁菊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不具有诉讼服务资质为由,确认申诉人具有诈骗行为,存在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这种强加之罪不符合逻辑。好</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57, 181, 74);"> 4、铁菊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中国司法警察论坛湖南分社有确定的办公地点,省政协机关大院三楼只是其租赁的办公地点之一,侦查机关对上述组织办公地点查实不准,其确认铁菊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中国司法警察论坛湖南分社办公地点不实且无工作人员上班,与客观事实不符(证据四,租赁合同见侦查卷)。事实上,侦查机关到省政协的办公地点去调查时,第一次正好员工下班,第二次申诉人和涂新红已被羁押,该办公场所暂无工作人员也在情理中,但不能说明办公地点不实和无人上班。这经不起合理怀疑的无效证据属于证据不足。</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57, 181, 74);"> 5、打官司的输赢是个主观判断问题,站在侦查机关的角度,可以认为大通湖弱势群体打赢官司的可能性不大,但站在申诉人或者其他人的角度,也可以认为官司打赢的可能很大。更何况,申诉人为弱势群体彭应梅提供咨询服务后,聘请了徐秋林代理刘小红、胡宇锋,熊亚鹏等人办理多起诉讼案件(证据五),也证明申诉人有协助专业律师为其他弱势群体打官司的事实存在。因此,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确认申诉人吹嘘打赢官司的希望很大,实际上是骗取上访人员的钱财,与客观事实有不符。 💖💘❤️目前申诉人已刑满出狱,申诉人还继续会聘请律师为弱势群体刘小红等14户非职工打赢这个有理,合法的这个行政官司。二审裁定书中也谈到了原审行政判决与裁定书,非职工只是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社保纠纷问题。并没有讲:申诉人不能为非职工起诉是要求政府部门公开违法收取非职工的社保金去向,也不能诉讼。难道社保金进入了集体私人腰包了?还是某人贪污了?这是100%的胜诉案件。法律上称为“政务公开”,也就是要公开这笔所谓的社保金作为何用了。</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 font-size:22px;">💙💙💙(四)申诉人以铁菊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名义,收取大通湖弱势群体法律服务费后,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57, 181, 74); font-size:22px;">💜💜💜其一,申诉人组织铁菊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员工为弱势群体向地方政府书写了申诉报告,并收到相关单位的回复。(证据六)</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176, 79, 187);">💙💙💙其二,申诉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后,再委托专业律师徐秋林代理相关诉讼案件,涉及到大通湖弱势群体中两个案件都有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徐秋林代理彭应梅人身损害案。徐秋林为刘小红开了庭,为黄沛凡书写了《撤诉报告》等法律服务。刘小红、黄沛凡两人与其他十二户非职工案,其实是一个案件,统称为“非职工案”(证据七)。</b></p> <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55, 138, 0); font-size:22px;">个小时才把申诉人和涂新红送进南县看守所......。为什么公安局还没有给申诉人刑事拘留就连续审讯43个小时?不让申诉人吃饭、喝水和睡觉?还不按他们的笔录签名就动手打申诉人并采取刑讯逼供......。2019年6月27日下午5点左右,南县看守所正在吃晚饭的时候,办案单位把申述人提了出去,告诉申诉人已批捕。那年轻的警官告诉申诉人“(杨铁军)总算把你们俩批捕了”并给我们看了一下批捕的文件,申诉人看了一下是:“2019年6月27日”检察院批捕和公安机关执行批捕的相关文件。申诉人当时没有告诉办案人员已经是39天才批捕申诉人。按2019年5月21日计算也是38天,因为5月大,有31天,申诉人怎么也不知道《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自抓捕之日起37天内必须批捕,为什么申诉人适用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更重要的是:申诉人和涂新红两人都没有犯罪证据,为什么要40天才能批捕?办案人员凭什么要从申诉人手机上寻找犯罪证据?事实上到至今为止,办案人员还没有寻找到任何犯罪证据。是一审和二审枉法裁判。是我国少有的冤假错案!</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font-size:22px;"> 申诉人在非法霸押几个月以后,也就是没有办理好取保侯审之后,有一个大通湖区办案人员偷偷告诉申诉人,他说:“杨社长,你还真的没有犯罪,是何书记、胡书记等人还要刘勇在你手机上寻找你犯罪证据......”。他还说:“刘勇说查了两天手机还没有找到杨铁军犯罪证据怎么办”?回答是“先将杨铁军他们拘留起来,从他身边人寻找犯罪证据,千万不能轻易放他们,否则我们.....”由于申诉人高血压,拘留所不收,才改为送南县看守所。他还告诉申诉人:“关于涂新红被刑讯逼供后才乱讲你要他来诈骗的....你出来以后会有人帮你证明这些的......”但是上诉人没有听清楚是胡(还是吴)书记这个贪官在害申诉人,申诉人相信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正义的最终是胜利者,最终看是谁笑到最后!真金是不怕火炼的,那些坏蛋永远会硬不过石头的!</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57, 181, 74); font-size:22px;"> 申诉人作为一个于公是国家广电总局下属单位,爱国工程研究院文化产业处负责人,主管红色文化活动宣传和“中国司法警察论坛”官网的日常工作。又是司法部主管的《法制日报》,《法制与新闻》杂志的新闻发布与广告服务工作者,还是司法部主管的《内参》秘书长。更特别的是申诉人有国家级和部级十二家媒体与申诉人发起的“新闻联动”的新闻发布广告代理与服务合作关系等。申诉人能把不合法的、违法、违规的案件及行为,能共同合作发布到各大媒体,让全国人民全世界人民都知道申诉是这样在“经商的”。因此:至少判决书也应当改为申诉人职业:新闻、法律服务业负责人。</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 font-size:22px;"> 申诉人于私是有国际新闻与出版组织批准申诉人的:拥有国际统一刊号中、英文版文字的《中国司法警察论坛杂志》,可以面向全世界及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月刊。申诉人是本杂志社的法人代表,职务是社长。申诉人有能力让自己的案件,让全世界能看到、都知道申诉人没有违法与犯罪,确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证据九)</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font-size:22px;"><u> 💚💚💚事实与经过</u></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176, 79, 187); font-size:22px;">💛💛💛补充证据,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与申诉人(杨铁军),熊楚成于2015年7月1日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合作暂定五年,从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止,期满双方未提起异议,可续签本协议。”自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起,申诉人每年都有介绍,聘请该所律服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比喻湘潭湘乡市的李青辉、</b></p> <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57, 181, 74); font-size:22px;">💘💘💘(1)李青山的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纠纷案件,湘康律师事务所为我办理了《非诉业务委托代理合同》,并着有公章,2015年6月12日。有2016年8月26日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开出的《介绍信》,准许申诉人为徐恒亮代理离婚一案。还有2018年湘康律师事务所管小平给申诉人出庭《介绍信》原件及《介绍信存根》一套,准备给申诉人开庭之用,不但有盖律所公章,而且有管小平主任亲笔书写“助理”两个字。再还有熊亚鹏的父亲熊哲他委托铁菊法务公司,帮忙提供非诉讼代理服务、聘请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邓文峰律师代为刑事辩护,(有判决书,有律所收款收据等证据),还有2018年申诉人介绍,申诉人的合伙人的(铁菊法务公司股东之一),陈泉的朋友在邵阳犯诈骗罪,聘请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去邵阳某看守所了解案情,一次就收费六万元的合作事实。(因我国法律工作者受地区限制申诉人才与律所合作。)</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176, 79, 187); font-size:22px;">💙💙💙(2)2008年,因徐秋林律师欠申诉人钱不还一事,申诉人不再与他合作,申诉人又与湘潭雨湖宏道法律服务所黄小毛律师合作。并于2008年在湘潭市九华高薪开发区成立了宏道法律服务分所。2010年考取司法部颁发的《基层法律服务资职业格证》,2011年司法厅成功为申诉人注册了《执业证》。早几年我们法律工作者可向全国执业,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可是2015年左右申诉人的《执业证》只能在本市执业。因此申诉人于是与湘康律师事务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合同签定五年,也就是被抓了进来申诉人还是与湘康律所合作人,本申诉人有职业律所开出的《介绍信》是“助理”。(证据十)</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57, 181, 74); font-size:22px;">💙💙💙(3)由于申诉人认为自己有“律师C证”,原又称法律服务工作者证。所以申诉人又到长沙市望城宏大法律服务所挂靠。因此有2018年本人去湘潭市司法局注销“执业”信息。2019年3月8日申请转所,或者重新申请执业,反正如果不被办案人员抓了,申诉人的《执业证》早日拿到手了。(证据十一)。并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异动情况呈报表》,该所主任肖曙光的《执业证》复印件,《办案含函》、《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介绍信》等。</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55, 138, 0); font-size:22px;">❤️❤️❤️(4)由于朋友刘自芳经常对申诉人说:“徐秋林律师业务不好,要申诉人介绍点业务给他”所以申诉人又与徐秋林律师合作,并于2018年介绍他受理长沙县黄兴镇胡宇锋“水果腐烂”案,还有介绍他去安徽省为曹京提供刑事辩护案,再后来聘请徐秋林律师为千山红为彭应梅,刘小红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再代理服务等。而不是徐秋林律师讲:“除彭应梅案外,没有与杨铁军其他业务往来。”(证据十二)以上证据能推翻徐秋林律师的证明,他是伪证。</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font-size:22px;">💝💝💝综上所述,申诉人没有违法与犯罪也不是经商,因此请再审法院查看申诉人没有犯罪的《证据清单》。批准申诉人申请证人到庭作证,产事实真相还申诉人及涂新红一个公道。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与裁定,改判申诉人及涂新红两人均无罪。谢谢!</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57, 181, 74); font-size:22px;">💜💜💜💜💜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b></p><p class="ql-block">💙💙💙💙💙💙申诉人: </p><p class="ql-block">💘💘💘💘💘💘💘💘💘2021年10月</p><p class="ql-block">本申诉状附证据清单十二部分,共 38 页</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