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我在孔夫子旧书网上购得此书,内有爷爷李木庵的纪念内容。现翻拍部分有关照片并作简要说明。</h3> <h3>目录</h3> <h3>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址变迁。李木庵在边区高等法院工作时间: 1940年至1943年底。</h3> <h3>龙湾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全貌。李木庵曾在此工作、居住过。</h3> <h3>高等法院礼堂正门</h3> <h3>高等法院办公室窑洞</h3> <h3>高等法院旧址大门和办公区,监狱区窑洞</h3> <h3>主管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长、参议会副议长谢觉哉给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检察长李木庵的工作询问函</h3> <h3>雷经天、李木庵的回复函</h3> <h3>李木庵用过的砚台和签名章</h3> <h3>任命权限</h3> <h3>历任高等法院院长,李木庵为第四任。</h3> <h3>高等法院首任院长谢觉哉简介</h3> <h3>高等法院代院长 、检察长李木庵简介</h3> <h3>边区《解放日报》对高等法院检察工作会议的新闻报道,内有“会上并有李木庵、张曙时及延大司法系主任何思敬同志等讲话”之记载。</h3> <h3>李木庵等起草的法律法规《边区刑事诉讼草案》《刑法总则草案》。</h3> <h3>1937年10月10日,毛泽东主席就黄克功死刑案给边区高等法院刑庭审判长雷经天的信。</h3> <h3>法院公文: 1943年12月3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李木庵致函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副主席李鼎铭,请辞代理职务。(全文另发)</h3> <h3>《陕甘宁边区审判大事略》中有许多历史记载,包边区政府、中共中央对李木庵的任用。但此页有错误: 似缺少1940年的大事记;目前“1940年”项下的事例,大都发生在1941年,全文缺少“1941年”项。此说明。</h3> <h3>2006年在龙湾山旧址上修复的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礼堂和大门。</h3> <h3>新修建的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参观正门</h3> <h3>修复后的边区高等法院窑洞和礼堂(侧面)</h3> <h3>新修建的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陈列馆(俯视图)</h3> <h3>修复后的龙湾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全貌</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