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编者按】李木庵同志是跨越中国近代史、现代史的法律家、文学家。毕业于清末京师法律学堂完全科;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长、代院长;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顾问等职。2019年是李木庵同志逝世60周年,为缅怀革命前辈,弘扬革命精神,特编辑此纪念专辑三集。内容包括李木庵同志生平、追悼会悼词、生前照片、墨迹、遗作、使用物品、纪念书刊、家庭及子女参加革命情况等。(2019年3月15日)</h3> <h3>三、李木庵同志的纪念物品</h3><h3><br></h3><h3>(一)照片</h3> <h3>注:背书“生活桎梏人 百谋无一可 彷徨岐路间 四十年前我 一九五四年秋 题旧影于北京 李木庵”</h3> <h3>注:拍照时间不详</h3> <h3>注:背书“1944、10、23 延安 61岁”</h3> <h3>注:背书“一九四五年四月 摄于延安 木庵”</h3> <h3>注:背书“一九四四年 秋月拍”。自左至右:(待查)、李木庵、儿子李杰南。</h3> <h3>注:背书“一九四五年在延安与子石涵合影”</h3> <h3>注:背书“一九四九年五月拍于北平 木庵誌”。照片后排为长子李耀平、夫妇,前排为长孙李祖伦。</h3> <h3>1950年与在京子女合影。自左至右:成年人冯铉、李斐仪(二女)、李木庵、梅林(三女)、李耀平(长子);外孙胜君、航君、长孙祖伦。</h3> <h3>注:背书“一九五一年一月摄于北京”。左为孙子北北。</h3> <h3>注:背书“一九五一年端午拍于北京时年六八 木庵 寄给石涵儿”</h3> <h3>注:摄于1952年</h3> <h3>注:背书“一九五三年十一月摄于北京”</h3> <h3>注:背书“父老李木庵氏七十摄于北京 时一九五三年八月”</h3> <h3>注:拍摄时间不详(约在1954-1955年)</h3> <h3>注:拍摄时间不详</h3> <h3>注:背书“一九五六年六月 拍于北京 李木庵”</h3> <h3>注:照片摄于一九五八年。背书“1959、9、16(中秋前一天)晨5时20殁于北京医院,骨灰在八宝山第六号格内”</h3> <h3>注:一九四七年在山西临县合影。自左至右:李木庵、郭任之、谢觉哉、吴玉章。</h3> <h3>注:标题“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成立纪念 一九四九年十月三十日”</h3> <h3>注:一九五〇年二月十三日摄影</h3> <h3>注:拍摄时间不详。</h3> <h3>李木庵夫人沈琳(1895-1945)</h3> <h3>1952年清明节,李木庵率在京亲属赴青山公墓扫墓</h3> <h3>1952年在颐和园与在京亲属合影</h3> <h3>(二)墨迹</h3> <h3>注:李木庵“寿徐老特立七旬”诗词墨迹</h3> <h3>注:李木庵“寿黄齐老六旬晋七”诗词墨迹</h3> <h3>注:李木庵写给羽山同志的信函墨迹</h3> <h3>注:李木庵一九三六年自画兰草照片</h3> <h3>注:李木庵一九四二年自画兰草照片</h3> <h3>(三)工作、生活、收藏物品</h3> <h3>生前佩戴的陕甘宁边区政府证章和特别通行证徽章</h3> <h3>生前使用的砚台和印章</h3> <h3>生前长期铺盖的毛毯</h3> <h3>解放后使用的铜墨盒</h3> <h3>生前使用的砚滴、笔架、算盘</h3> <h3>铜水滴(砚滴)</h3> <h3>铜笔架(拆开为镇纸)</h3> <h3>象牙小算盘</h3> <h3>收藏的清代黄釉彩蝶盘</h3> <h3>(四)任命书、聘任书</h3> <h3>陕甘宁边区政府函件</h3> <h3>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员聘书</h3> <h3>中国解放区人民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公函</h3> <h3>中国解放区行动纲领起草委员会委员聘书</h3> <h3>中央人民政府公函</h3> <h3>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副部长任命通知书</h3> <h3>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任命通知书</h3> <h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任命通知书</h3> <h3>最高人民法院顾问聘请书</h3> <h3>1952年党员登记表摘抄</h3> <h3>(五)纪念书刊</h3> <h3>《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用图片和文字记录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37年7月至1951年1月边区法制建设和履行审判的历程。</h3> <h3>龙湾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全貌</h3> <h3>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历任院长、代院长(均由边区参议会选举产生)</h3> <h3>李木庵代院长(1942年4月--1943年12月)</h3><h3> 检察长(1941年3月--1942年3月)</h3> <h3>李木庵同志简介</h3> <h3>陕甘宁边区司法审判大事记(节选)</h3> <h3>李木庵代院长用过的砚台、人名章</h3> <h3>谢觉哉同志给雷经天院长、李木庵检察长的信函</h3> <h3>雷经天、李木庵给谢觉哉的回信</h3> <h3>李木庵起草的《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等多部法规</h3> <h3>李木庵因病请辞代院长公函</h3> <h3>《解放日报》对边区高等法院工作的报道</h3> <h3>修复后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龙湾山旧址全貌</h3> <h3>《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汇编》收集了当年陕甘宁边区的重要法律法规270件。粗略统计,以代院长李木庵签名发布的有18件之多。书中还有李木庵亲自起草的《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参与起草和审定的《刑法总、分则草案》、《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等重要法规,以及审议报送的有关陕甘宁边区土地登记、土地租佃、土地典当纠纷处理;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的第二次修正、解释、实施办法等数件法规文件,再现了李木庵到达革命根据地后,为边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不辞辛劳、呕心沥血的工作精神和光辉业绩。</h3> <h3>公函</h3> <h3>命令</h3> <h3>呈文</h3> <h3>命令</h3> <h3>意见</h3> <h3>命令</h3> <h3>批答</h3> <h3>指示信</h3> <h3>怀安诗社是1941年9月5日在延安由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倡议成立的,公推李木庵为社长。成员和投诗者大多是通晓旧体格律诗词的老一辈革命家和民主人士。诗作具有强烈的爱国精神、高尚的革命情操和生动的时代气息。诗社成立八年间,李木庵收集各家诗稿凡50余人,2500余首。此诗选仅收录250余首。诗社诗稿后捐延安革命纪念馆收藏。</h3> <h3>《十老诗选》收录了怀安诗社中十位革命老人的诗作350余首。十老名单由董必武和朱德同志一起商定。他们是:朱德、董必武、林伯渠、吴玉章、徐特立、谢觉哉、续范亭、李木庵、熊瑾玎、钱来苏。</h3> <h3>窑台系指陕北窑洞前的土台。《窑台诗话》是李木庵的诗词遗作,收录约120余首,多为旧格律诗。诗篇取材广泛,在时局评论、边区生活、民俗风情、学习、观赏、祝寿、赠别、悼念、杂议等诗作中,体现出作者爱憎分明、革命激情洋溢;情趣高尚、艰苦生活乐观。</h3> <h3>《怀安诗选》收录怀安诗社保存的旧体格律诗230余首,来自20余名老一辈革命家。诗作风格迥然各异,歌颂党,歌颂领袖,歌颂人民,歌颂边区生活,充满革命情怀、战斗气息和乐观精神。</h3> <h3>《杨虎城将军与西安事变补遗》一书中,刊登了李木庵署名文章《西安事变纪实》。</h3> <h3>郴州市文史研究会出版的《人文湘南》(2015年第2期)刊登了3篇纪念李木庵的文章。</h3> <h3>《李木庵传略》(作者:佚名)</h3> <h3>《忆西安事变前的李木庵》(作者:谢晋生)</h3> <h3>《李奇中忆李木庵》(作者:黄太平、王大成)</h3> <h3>《桂阳民间文化》(2016年9月刊)登载池福民的文章《桂阳“战时中学”校长李木庵绣匾》</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