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共创文明城市 同心共建幸福家园——古交一中创城宣传(二)

桃李不言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 "><b><font color="#010101">创城知识应知应会</font></b></h1> <h3><b>1.全国文明城市的概念是什么?</b> 全国文明城市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较高的城市,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排头兵。 <b>2.什么是省级文明县城?</b> &nbsp;省级文明县城是反映县城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最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和最重要的城市品牌,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较高的县城,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排头兵。 <b>3.省级文明县城创建的周期是几年?</b> 省级文明县城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b>4.我市创建省级文明县城主题宣传口号是什么?</b> 我市创建省级文明县城主题宣传口号是“争创文明城市、共享文明成果”。 <b>5.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的宗旨是什么?</b> 创建为了人民,创建依靠人民,创建惠及人民。 <b>6.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的目标是什么?</b> 目标是“四个着力提升”:着力提升居民文明素质,着力提升县城文明程度,着力提升县城文化品位,着力提升群众生活质量。 <b>7.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的主体是什么?</b> 广大市民是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的主体,支持和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活动是市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b>8.我市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的根本目的是什么?</b> 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的目的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根本目的是提高市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 <b>9.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对居民的要求是什么?</b> 居民要关注,要知晓; 居民言行要文明,人际关系要和谐; 居民要广泛参与省级文明县城创建活动; 居民要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b>10.我市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的五大理念是什么?</b> 我市创建文明县城的五大理念是“为民创建、文明创建、全民创建、一体创建、全域创建”。<br></h3> <h3><b>  11.我市倡导的文明行为有哪些?</b>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轻声接打电话,言行举止文明; (二)节约水、粮食、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三)文明节庆、文明办理婚丧事宜、文明祭扫; (四)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自动扶梯时依次有序,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特需乘客让座; (五)遵循文明旅游规范,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宗教信仰、文化传统、风俗习惯; (六)做文明观众,在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场馆,遵守场馆管理规定、秩序和礼仪规范; (七)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八)建设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风,家庭成员做到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平等相待; (九)助残、助老、助学、助医、救孤、济困; (十)自觉遵守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净化活动; (十一)自觉遵守租赁自行车服务协议约定,规范用车、文明骑行、有序停放。 <b>12.居民遵守公共环境不文明行为有哪些?</b>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意倾倒、丢弃垃圾杂物; (二)擅自占用公共设施、设备;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五)露天烧烤经营或者室内烧烤经营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 (六)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行为。 <b>13.居民遵守公共秩序不文明行为有哪些?</b> (一)在集会、娱乐、广场舞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安全的物品; (三)违反规定跨门经营、占道经营,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四)在观看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时,影响他人观看演出、比赛或者影响演出、比赛正常进行; (五)使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六)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b>14.居民遵守交通秩序不文明行为有哪些?</b>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道路行驶,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二)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规定停车、载人载物; (三)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四)使用公共自行车加装儿童座椅,拆解、破坏公共自行车及其设备; (五)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道路指示行走,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设备; (六)其他违反交通文明的行为。 <b> 15.居民遵守社区公共文明不文明行为有哪些?</b> (一)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社区及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二)在未设置或者划定车位的区域内停放车辆,阻碍社区交通道路或者消防通道; (三)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的行为。<br></h3> <h3><b>16.居民违反哪些文明行为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处理?</b> 依据《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的; (二)随意倾倒或者丢弃垃圾的; (三)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 (四)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或者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除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 (二)在观看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时,影响他人观看演出、比赛或者影响演出、比赛正常进行的; (三)使用公共自行车加装儿童座椅,拆解、破坏公共自行车及其设备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烧烤经营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没收犬只:(一)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犬只束牵引带的; (三)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 <b>17.什么是志愿者?</b> 是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的人。 <b>18.什么是志愿服务组织?</b> 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b>19.志愿精神是什么?</b>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b>20.志愿服务理念的内容是什么?</b> 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br></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