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罪过认定</h3><h3>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是一种渎职行为,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发放数额巨大的贷款这一行为,在发放贷款时理应是明知的,而对发放贷款有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则完全有可能出于过失或间接故意。</h3><h3>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h3><h3> 《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根据该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依据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h3><h3> 目前国家规定已经涵盖全部违规行为,《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行为的各环节、担保方式、借款用途、利率、资产负债比例等有明确的原则性规定,上述法律法规已经基本涵盖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同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通过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行为进行兜底。</h3><h3> 另外,《贷款通则》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属于《刑法》第九十六条对国家规定的界定,但是《贷款通则》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对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做出的更加详细的规范要求,是对《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的细化。因此,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虽然不能以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为违反国家规定的直接依据,但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可以与法律、行政法规共同作为认定违反国家规定的依据。</h3><h3>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和损失认定</h3><h3> (一)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有关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诉标准为:</h3><h3>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h3><h3>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h3><h3> (二)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司法文件,在因违规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认定上,按如下标准执行:</h3><h3>1.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h3><h3>2.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h3><h3> (三)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此对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h3><h3>1.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h3><h3>2.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h3><h3>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中"损失"的具体认定。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因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只要银行采取了合理的补救措施之后,最终确认无法收回的,即应该认定为已造成了实际的损失。</h3><h3>违法发放贷款罪行为认定</h3><h3>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规定,违反发放贷款罪的客观性为已被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即无论是行为人发放的是信用贷款还是担保贷款,也无论是行为人发放的担保贷款条件是否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只要其贷款行为与国家有关贷款规定不符,且该行为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即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h3><h3><br /></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