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说家长里短(二)空中横祸

境由心造

<p class="ql-block">空中横祸该找谁?</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生活中,人们常常期待天上掉馅饼的事情发生,这寓意着好事情的来到和运气的降临。但很多时候并不是这样,天上掉的不是馅饼,则可能是什么花盆啊、鞋子啊、甚至菜刀......是不是想想就有点怕怕的呢。</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这一日,吴先生走在小区楼下路上,突然间一个花盆从楼上坠下,正巧砸在吴先生头上。满脸是血的吴先生顿时被这突如其来的横祸砸懵了,好心的路人立即将他送往医院抢救。</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在医院醒来后,吴先生越想越后怕,幸亏花盆是塑料制成的,倘若是瓷盆,恐怕就没命了。经医院诊断,吴先生为左额叶脑挫裂伤、开放性颅骨骨折。后又经法医鉴定,颅脑损伤伤残程度为7级。为此吴先生不仅受了大罪、遭了惊吓,还花去了7万多元的医疗费用。</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该高层住宅楼在此路段有58户人家居住,但始终无一人承认花盆是自己的。按理说,花盆肯定是一家住户的,责任也该由掉花盆的住户承担,但由于这户人家昧着良心,吴先生遭遇了难觅“罪魁祸首”的无奈和心酸,索赔无门。吴先生一气之下将在此路段居住的58户居民统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花盆伤害的赔偿责任。</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律师经认真的调查取证后认为,这58户居民中,除8家住户拿出了有力证据,证明自家确实不具有花盆坠落的可能性,可以排除外,其余50家住户均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花盆不是自己家的,均不能排除花盆坠落的可能性,因此这50户居民从法律上来说,都有花盆坠落的可能,也就难脱此次伤害事故的干系。</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r></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事实上真正的伤害者只有一个,如果其能承担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他居民就可以免受牵连。但在实际伤害人拒绝承认事实的情况下,50户居民共同赔偿也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了,为此实施伤害者应受到社会和自己良心的谴责。</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法院审理认为,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利益的原则,判决这50家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每户向受害人赔偿2960元。最终吴先生得到了14万多元的赔偿款,他本人和家人多少得到了一些慰藉。</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虽然事件纯属意外,但高楼住户一定要引以为戒,类似花盆砸伤路人、墨水瓶从天而降砸坏车等,很多人都曾遇到可怕的高空坠物事件。许多小区的窗台都摆有物件,仍有一些常见但未引起高度关注的“空中隐患”。不要认为物品小、重量小就不会有危害。高空坠物并不会因为体积小危险就小。有的小东西,也可能带来大灾祸。从高空掉落的物品重力极大,可能小小的重量就会砸伤路人。</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r></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注:</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换而言之,在高空坠物的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所有的可能加害人追究责任。“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则不完全是一般原则下的“谁主张,谁举证”,而是要由可能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如果不能举证,即使可能不是加害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一人被砸伤,整栋楼居民被集体起诉”的情况。</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