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海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h3>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注册的本、专科生。<br></h3><div>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高校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div><div>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院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div><div>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班级辅导员(班主任)、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实行问责机制。</div><div>(一)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div><div>(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div><div>(三)院(系)成立以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工主任或分管学生资助工作辅导员为副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民主评议、审核本院(系)的认定工作。 </div><div>(四)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申请人回避)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评议小组方可开展认定评议工作。</div><div>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民主评议,院系和高校审核认定的规范程序。</div><div> 第六条 学生本人或高校能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在校基本生活费用低于高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视具体情况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div> <h3> 1、本人申请</h3><div>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琼台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处。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琼台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iv><div>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div><div>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div><div>2.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需提交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div><div>3.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div><div>4.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div><div>2、民主评议</div><div>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琼台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本办法第六至第七条有关条例进行评议、认定,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div><div> 评议小组成员要注意保护申请学生的隐私,民主评议不得采取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的方式;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一经确认身份,不需要经过评议环节,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div><div>3、院系审核</div><div>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div><div>4、公示</div><div>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榜上应公开院系联系方式及学生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div><div> 5、认定决定并建档公示结束后一周内,院系将《琼台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对各院系确定的困难生名单进行审核,如发现认定不规范或认定结果不公正、不准确,则要求相应院系认定工作组重新认定,院系认定工作组在接到重新认定通知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div><div>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审核无异议后,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与各系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div><div> 7、学生资助中心将不定期对取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进行调研和回访。</div> <h3> 第十条 在每学年下学期放暑假之前,各院系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h3><div>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每学年秋季学期的9-10月进行。</div><div>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复查认定小组,每学年定期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小组成员由教师、毕业学生、外界人员构成。</div><div> 第十三条 学校复查认定小组成员须签订学生信息保密条约,条约内容由高校自行制定。</div><div>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且保留学生家庭环境图像资料。实地走访核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每年应不少于正式学籍学生总数的1%。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资助资格且收回资助资金。</div><div>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只允许在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使用,任何人不得违规使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div><div> 第十六条 校内所有关于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工作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所有家庭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以此为基础。</div><div>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div><div>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div><div><br></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