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5 style="text-align: center;">(余沐,也是我在兰州时为父亲照的最后一张像 )</h5>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 ">怀念父亲余沐</h1><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r></h1><h5> 题记:“公平公正公心留后人,清白清廉清风鉴日月,横批:法苑垂范”。这是二三年前,在父亲的追悼会上,省司法厅送来的挽联。</h5><div> </div><h1> 父亲离开我们已经二十三年了,再过几天就是父亲节。记得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下午六时父亲与我们永别了,看到父亲因癌症的折磨而完全变形的遗容时,令人无法置信,那就是数十年来,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父亲余沐。这些天,我时时翻看着父亲遗留下来的《作品剪贴》、生活和工作时的照片,总是回忆起在父亲的追悼会上悼词中的一段话:<u><b>“提到余沐,使我们感到一种为了法律的尊严而显得沉重的力量,一种为了平民大众奉献自身光热而显示正义的力量,一种让人觉得世上有这样好的人而显现温暖的力量……”</b></u></h1> <h5 style="text-align: center; ">(父亲余沐 摄影 余伟)</h5> <h1> ▲其实余沐是父亲的笔名,一九八五年四月,退休后的父亲到甘肃《法制导报》社,看能否做些力所能及的事,那时他已是省内外几家报刊、杂志的一位著名杂文作者。之后,就不断在报刋上读到父亲一些涉及法律、伦理和一些社会问题的文章。总是那么实实在在,有份量,有见解,而且老辣活泼,对法律的阐述和运用让人深受启迪,很令人细读体味。<br> 父亲总是一幅生动的样子,对所见所闻直言不讳,对任何一种执法不公的表现和社会上出现的弊病都怀着极大的义愤。退休十年间直到住院离生命终点的五个月前,父亲为《中国法制报》、《甘肃日报》、《法制导报》、《兰州晚报》先后共写出六百多篇文章,贯穿着他坦诚、无畏地维护法律尊严而作的努力。</h1> <h5 style="text-align: center; ">(父亲在向当事人了解 摄影 余伟)</h5> <h1> ▲父亲是退休后在中华律师函授中心甘肃辅导站任副站长期间,经过刻苦努力自学法律,获得正式律师资格。由于文字功底深,观察问题敏锐、具有多种社会学科知识,因而他的律师工作有着自己的优势,即每办一起案件和咨询一些法律问题后,都诉诸文字,将自已的看法感受融汇于笔底。《 法制导报》上以“本报法律咨询组”和“甄律师信箱”等名义刋登的答读者的文字大多出自父亲之手。那些纯然是法律方面的文章文笔流畅,通俗易懂,干巴巴的法律条文经他生动地与实例相结合,变得有血有肉,一直为读者所喜爱。有不少老读者至今对父亲写的有关法医学、精神病鉴定的文章记忆犹新。倘若有机会,我将编一本“余沐律师作品集”,告慰父亲的在天之灵。</h1> <h5> ▲ (父亲撰写的《滥用新闻侵权诉权要负责任》一文,在甘肃日报上发表后,引起了新闻出版署、京、沪的新闻、司法界的同仁和一些法官给予了很高评价,赞扬那篇文章切中了新闻官司迭起的要害。)</h5><div><br></div> <h5> ▲ (《甘肃日报》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的一篇《辉煌在今朝》百舸击中流片段中:“更可喜的是一名老律师专以替弱者办案深得当事人的信任 ”所指就是父亲)</h5><div><br></div> <h5 style="text-align: center; ">(1992年父亲与吾儿合影 摄影 余伟) </h5><h5 style="text-align: center; "> </h5><h1> ▲与父亲一起生活的那些年里,经常有省市法律界人士、需要法律援助的弱者来家里,探讨问题、寻求帮助,有相当多人是慕名而来,我才深知在省市法院系统,知道余沐名字的人不在少数,得到父亲帮助过的人也很多。父亲办案到底有多少,已难己统计。从报端发表的怀念父亲的各种文章中,得知父亲办案有两个特点是难能可贵的:一个特点是为“平民百姓”服务,即为父亲说的“没有任何门路可走”、“家境困难”或受“种种困扰又不懂如何求助法律”的普普通通的人们服务。每遇到这样的当事人,父亲便满腔热情不遗余力地为之奔走,自已搭上交通费,还不取任何报酬(如已在律师事务所立案则按规定收费),直到帮他们提起诉讼或将咨询意见见诸报端;另一个特点是挺身而出,出庭辩护,据法力争,直到被代理人的案件依法公正解决,特别是一些案件畸重、畸轻的判决及错案得到依法纠正。父亲代理的这类案中,突出的如杨某某被重伤,久拖不决一案、孙某某被某电视机厂厂房玻璃落下砸伤索赔案、毛某某父被人伤害成精神病索赔案、《甘肃日报》揭发不正之风却被控新闻侵权案、杨某某被打致残凶手未被追究案、卢某某被伤害致残自诉案、李某某被报复行凶致终身残废案、《中国青年报》、《甘肃日报》、《甘肃工人报》等报记者被控新闻侵权案、张某某无辜被肉刑致死案等等。在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大案名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中,选入了父亲关于张某某(智能低下残疾人)被某公司经济民警以盗窃罪用肉刑致死案重审的代理词。重审认为“原判量刑畸轻”的申诉意见有理,应予采纳。该案原判一被告有期徒刑六年、一被告三年、缓刑四年被撤销,终审判决一被告为无期徒刑、一被告为有期徒刑十年。该案终审结果,在当地引起强烈震动,法律的至高权威得到了维护。还有一次,省报某记者也因为写批评稿,被对方起诉于法院,这位记者毫不犹豫地请父亲为他和报社辩护。我至今难以忘怀,父亲硬是在茫茫的大雪天乖坐公交车,找证人查案情;为了关键的六个字,父亲整整在兰州市区奔波了三天。由于父亲的及时取证,由于父亲在法庭上慷慨陈词,这位记者和报社打胜了那场持续一年有半的新闻官司,而且没有留下半个字的尾巴。这在此起彼伏的新闻官司中,还是很少见到的。正因为如此,那桩官司引起了全国新闻界的关注,好几家大报都进行了报道。此案后又被收录全国《百起典型新闻官司》一书中。在办案期间父亲撰写的《滥用新闻侵权诉权要负责任》一文,在甘肃日报上发表后,引起了新闻出版署的、京、沪的新闻、司法界的同仁和一些法官给予了很高评价,赞扬那篇文章切中了新闻官司迭起的要害。 </h1><h1> 退休后的父亲,法律服务工作成了他生命的重要内容。即使在最后的住院期间,仍然对医护人员、同室病友讲解法律,咨询法律问题。展现了父亲为了法为了人民无怨无悔、将清廉当作终生信条、令人感动的高尚品格。《甘肃日报》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的一篇《辉煌在今朝》百舸击中流片段中:“更可喜的是一名老律师专以替弱者办案深得当事人的信任 ”所指就是父亲;《法制导报》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的一篇《从学习孔繁森谈及老律师“告示”》的短文,所指“老律师”也是父亲。从社会职务而言,父亲不过是一名领导干部。作为一名中共党员,父亲按照自已的理解老老实实地工作,清清白白地做人,真正做到了 两袖清风,一尘不染。记得有位经父亲代理而胜诉的当事人从外地赶到医院探视,所带不过两袋奶粉和一小篮子鸡蛋,求父亲无论如何要收下他们全家的心意,父亲照例拒绝。这中年汉子哭了,说:“您不收,我就跪了不起来!”病友们一致认为,连这点东西都不收,实在过份了,都一起劝说,父亲才接收了这意义不同寻常的礼物。在家里的门上,贴有一张应该送进陈列馆永久保存的“告示”,上面写着下列“蛀虫”不准进门:“ 贪官污吏,欺压百姓者;豪门贵族;欺压职工的厂长经理;坑国害民的 “改革家”;权钱交易的暴发户”余沐式的“约法三章”。嫉恶如仇如父亲公开在门上的“宣言”,表明父亲绝不与贪污腐败者、贪脏枉法、者执法不公者 为伍。这近在咫尺、活生生呈现在儿女们眼前的人生宣言,值得我们活着人的学习、理解和珍惜。</h1> <h5 style="text-align: center; ">(父亲余沐 摄影 余伟)</h5> <h5 style="text-align: center; ">(父亲余沐在一场官司上 摄影 余伟)</h5> <h5 style="text-align: center; ">▲(父亲从不用派车,自费购买公交车月票)</h5><h5><br></h5> <h5 style="text-align: center; ">(兰州黄河边用当年国产顶级相机《海鸥4B》自拍)</h5> <h5 style="text-align: center; ">(父亲留给我的顶级相机,从此我走上摄影之路)</h5> <h5 style="text-align: center; ">▲(父亲在上海时也是个热血青年)</h5> <h5 style="text-align: center; "><font color="#010101">(余沐式的“约法三章”) </font></h5><h5 style="text-align: center;"><font color="#010101"><br></font></h5><h1><font color="#010101"> 父亲走了,您能坚强地抵御一切歪风邪气,却不能抗拒死神的侵袭。您到底离开了至死不能忘怀的法律事业。 </font></h1><h1><font color="#010101"> 忘不了的是父亲永远生动、永远充满活力、永远笑声朗朗、永远不知疲倦 ······</font></h1><h3><font color="#010101"><br></font></h3><h1 style="text-align: center; "><font color="#010101">公平公正公心留后人 </font></h1><h1 style="text-align: center; "><font color="#010101">清白清廉清风鉴日月</font></h1><h1 style="text-align: center;"><font color="#010101"><br></font></h1><h1 style="text-align: center;"><font color="#010101">二0一八年六月十四日夜再次编辑 </font></h1><h1 style="text-align: center;"><font color="#010101"><br></font></h1><h1 style="text-align: center;"><font color="#010101"> 天水</font></h1> <h3>————————————————————</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 ">▼两年前发表这篇文章后,一些读者留言</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