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h3> <h3>开发商建筑规划时随意改变规划</h3> <h3>为了促销广域新里城<h3>《买房送车位》</h3><h3>霸占有已购房者车位!!!</h3><h3><br></h3><h3>开发商严重违反规划改建</h3><h3>造成本小区车位严重不匹配</h3><h3>开发商“剩余利润”受益</h3><h3><br></h3></h3> <h3>小区车位产权属于谁?地下车位所占用的面积如果没有被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但只能给本小区的业主使用。但是,这种产权确立的前提是,要在购房合同中体现,进行说明,即该部分不计入公摊,此时,产权才能归开发商所有。如果不做说明,则自动归属全体业主。在我们的购房合同都没有说明,所以地下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有什么权利拿来赠送。</h3> <h3>小区车位归谁所有?<h3>小区内车位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小区业主共用的附属设施</h3></h3> <h3> 按此规定,“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就是必须按规划配置比例,将车位处分给业主</h3> <h3>坚决反对广域新里城<h3>《买房送车位》</h3><h3>霸占有已购房者车位!!!</h3><h3><br></h3><h3>开发商严重违反规划改建</h3><h3>造成本小区车位严重不匹配</h3><h3>开发商“剩余利润”受益</h3><h3>不得霸占已经购房者匹配资源售卖,利益勾结者“虽远必诛”!</h3></h3> <h3>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h3> <h3>物权法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h3>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h3><h3>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h3><h3>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h3></h3> <h3>物权法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h3>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h3><h3>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h3></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