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 5月17日上午,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公司)派人给海口中院民二庭陈桂华法官送来一面锦旗,上书"公正严明 克己奉公",特别感谢陈桂华公正高效的审判作风。</h3> <h3> 这是一起因挂靠施工引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为陈桂华。被上诉人李某某挂靠上诉人宏鑫公司,自2012年承包"正业广场"项目施工。工程施工期间,宏鑫公司为李某某垫付了农民工工资、工程税款、材料款等约400万元。该工程项目于2014年完工后,因李某某拖欠未还,引起纠纷。2017年3月,宏鑫公司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支付垫付的款项及管理费共计400余万元。龙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宏鑫公司与李某某未对"正业广场"工程项目往来账目进行对账结算,宏鑫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由其收取的工程款已经与李某某结清,其代为支付的款项是垫付款,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令驳回宏鑫公司的诉讼请求。宏鑫公司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陈桂华受理该案后,认真审查了全案材料,包括相关判决书、付款凭证、完税证明、转账明细、李某某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等,归纳了案件争议焦点,组织证据交换,对需进一步核查的事实,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并再次进行了质证。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陈桂华认为双方原是合作伙伴关系,应当实事求是解决纠纷。对没有进行结算的部分债权债务,双方应当本着尊重事实、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基于上述判断,陈桂华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先是多次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在庭审询问结束后又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当事人时而大声争吵,针锋相对,时而愤而离座,一度陷入僵局。但是,陈桂华依然耐心进行调解,摆事实,讲道理,引导双方朝着解决问题的方向推进。最终,双方同意李某某一次性向宏鑫公司支付300万元,本案债权债务清结。双方当事人高高兴兴地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多年的纠纷最终得以化解。</h3> <h3> 本案的成功处理,充分体现了陈桂华在办案中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和司法为民的宗旨,体现了她认真负责、勤勉敬业的审判作风。</h3> <h3> (民二庭)</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