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与法规的较量

张瑾

<h3>  5月16日 下午长丰县调处中心与水湖警民联调室一起化解一起市容劝导员与残疾人之间的纠纷。</h3><h3> 当天上午在水湖镇城西农贸市场内,徐某等四位残疾人士在市场内卖唱,身为市容劝导员的陈某上前进行劝导。双方因沟通不畅陈某与徐某发生肢体接触,造成陈某头部受伤。</h3> <h3>  在调解员了解大致情况后,仔细询问了陈某的病情和检查报告。得知陈某经过医院检查虽无大碍,但仍然需要进行门诊治疗,且检查费用就花去400多元。</h3><h3> 就在调解员了解情况中,陈某三个姐姐以及徐某二个残疾同伴相继赶到调解室,且二名残疾人士以陈某姐姐对他们歧视为由,双方再一次发生互相斥责与对骂 。调解员见此情况即刻由面对面调解转换成背靠背协商。</h3> <h3>  调解员感觉这起轻微人身伤害纠纷与以往情况不同,不能用以往被打的看病,打人的给钱简单方式进行调处,处理稍有不慎可能会引起多位残疾人的对立情绪。调解员决定先从安抚残疾人入手,稳定其情绪后再从法律角度指出徐某打人应该承担法律后果,在民事方面至少要承担陈某治疗费。但徐某表示,自己因经济困难才约同伴出来卖唱,最多也只能给予300元赔偿。调解员看到门外残疾人很是同情,但300赔偿对陈某肯定是不公平的,同情帮助残疾人应该提倡,但是维护公平公正也是调解员坚守的底线。于是调解员转换思路找陈某主管单位负责人沟通,并向负责人指出:这起纠纷看似是双方事情,但陈某的行为是公职行为,好在陈某只是受轻微伤,作为一个主管部门是不是应该从爱护受公伤员工及同情残疾人角度出发,承担陈某后面门诊治疗费用。经过调解员耐心沟通陈某主管单位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再经过调解员对三方的调解,几次转换调解方法,最终陈某与其主管单位都怀揣大度与爱心,让这起透露着同情与法规的较量的纠纷得以化解。</h3> <h3>  残疾人因为自身的肢体残缺,心理上对外界往往比较排斥。因此社会要尊重残疾人,再他们不影响交通,不偷不抢,不反对社会情况下,我们大家都积极的为他们创造一点空间,让他们去生存去发挥他们的才能。一来减轻社会压力。二来自助了他们自己的生活来源。这样即利于社会文明建设又利于人们的互相和谐。</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