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今天被一个新闻刷屏了,一个妙龄空姐乘坐滴滴顺风车被司机杀害。鲁迅先生说过,所谓悲剧就是把美好的东西打碎给人看。本次事件是无可争议的悲剧,一位二十出头的年轻空姐就因为搭乘一个顺风车白白丧了命,这不仅是一个个人的悲剧更是一个家庭的悲剧。自从成了母亲,对这世间的所有人几乎都抱有悲悯之心。因为所有人都一样的从小到大,从蹒跚学步到牙牙学语都经历过漫长而又艰难地成长才长成一个大人,所以生而为人多有不易。所以更加懂得这位年纪美丽的姑娘的骤然离世,带给家人多么深重的灾难。滴滴打车关于空姐遇害的公开声明,承诺会配合追责,为受害人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拿一百万缉凶,但是并没有直接说明,这个责任由他们负责,这笔钱由他们出。这就是很狡猾的地方,一面表明姿态一面暗中推脱责任。</h3> <h3>那么这个责任从法律角度来说滴滴要不要承担?或者进一步地分析谁来承担?我们首先来看,滴滴打车和顺风车司机以及乘客之间是什么关系?乘客和顺风车司机之间很简单是运输合同关系,就是乘客交钱司机安全地将乘客送达指定地点。那么嘀嘀打车和司机和乘客之间又是什么关系?从法律角度看待滴滴平台而言,滴滴平台实际只是居间人,而非承运人。因为居间人仅仅只起到撮合交易的作用,所以一般情况下,滴滴不承担交易双方风险。</h3><h3>这里为什么说一般情况下,滴滴不承担责任?</h3><h3>《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也就是说嘀嘀打车不过是为乘客和司机提供了交易的机会,至于合同如何履行,履行中会出现什么问题,对不起和我没有关系的。但是嘀嘀打车就可以完全的逃避责任吗?不是,在审核不严格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其只有在违反居间合同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时才存在承担责任的情况。如,滴滴承诺其加盟司机均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的规定:</h3><h3>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h3><h3>(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h3><h3>(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h3><h3>(三)无暴力犯罪记录;</h3><h3>(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h3><h3>但却隐瞒了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用户利益。此时滴滴需要承担责任。</h3> <h3>嘀嘀打车实际上提供一个平台快速地把陌生人之间的不信任感抹平,实际上这种潜在的不安全感一直都是存在的。比如有一次我打不到出租车,就顺手拦了一个黑出租车,当然他也是嘀嘀打车的签约车。那真是很糟糕的经历,首先我要求坐后排座位,他却以后排有东西为由让我坐前面。一上车就开始打听我有没有男朋友,什么时候大学毕业的之类的私人问题。我一听话音不对就想下车,但是刚刚坐上车而且路程不远又是白天。只能一路上尬聊,在相对密闭的空间里也不好在言语上多表现出厌恶或者不耐烦来,那十来分钟的路程真是度秒如年。从那以后我没有再打过除了正规出租车以外的营运车辆。即使车技不好也要逼自己开车,或者骑共享自行车也安全不少。为了避免下一个悲剧,除了嘀嘀打车平台加强审核之外,我们自身也要注意安全。比如上车前拍照记下车牌号,坐在后排坐,出行前和能及时回复的朋友报告行踪等。当然此案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于,这个案件直接影响了以后发生类似事件的责任承担问题。相对于个人来说,平台的力量要强大的多。希望嘀嘀打车不要甩锅,以一个负责任的企业精神勇于承担责任。</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