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 ">善应赏,恶必惩</h3><div style="text-align: right; "> ——人民单车人民护</div><div style="text-align: right; "> 心真言</div><div> 共享单车丢了,灵台人民怒了,某职工火了,同时蹿红的还有一篇题为“共享单车不是唯一的照妖镜”的文章。且不说该文的立场如何,就题目而言,不是唯一的“照妖镜”,言下之意:妖精就是是妖精,迟早总要现出原形,没有这个照妖镜,还会有其他的“照妖镜”或“火眼金睛”使起显形。可纵观全篇,自始至终从未表达过该意思。反而混淆视听,拿所谓的隐私说事。试问光天化日之下后备箱拉着灵台人民的共享单车飞奔回家有何隐私?更可恨的是侮辱伟大的文学家鲁迅,鲁迅的文章是唤起国人的觉醒,不要再麻木不仁。而此人不知是何居心,居然黑白颠倒,蛊惑人民是非不分。 甚至拿出法律绑架广大人民的正义。首先,法律是用来维护公平正义的,不是用来包庇和纵容人民蛀虫的。其次,我国现行法律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行人和机动车发生事故,即使机动车无责也要承担10%的责任,正是这些不完善给一些“妖精”提供了可乘之机。</div><div> 回到事件本身,自共享单车进驻灵台以来,便受到一些人的“关照”:拆锁的、卸闸的、一言不合弃河里的。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更严重损害了灵台人民的利益。一些好事之人本就将瞄头指向了老师,认为是老师教育的问题。而身为老师中的一员,本应该用自己的行动证明自己的清白,让流言蜚语不攻自破。不想却举起巴掌打自己的脸,而且打的“啪啪”响。这能不引起人民的公愤吗?法律会放过这样的行径吗?</div><div> 当然,作者宣扬的“得饶人处且饶人”没错。可是在这件事上宣扬似乎不合时宜。的确,偷一辆单车似乎没犯大错。但在舆论的风口浪尖干这样的事未免太蠢了。我们应该做的是努力提升个人素养,倡导人民摒弃陋习,让这样的人和事少发生,而不是没有原则的“原谅”和纵容,今天原谅张三,明天又会有李四。</div><div> “无心非,名为错。有心非,名为恶”。犯错不可怕,作恶不可恕。我们应该明辨是非,勇敢的同坏人坏事做斗争,而不是一味的“和稀泥”。善应赏,恶必惩才符合社会的公俗和人民的良知。</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