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7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的通知》(美丽金华办发〔2018〕4号)文件要求,我市推行并落实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我市自2013年开始,每年以环境质量通报的形式向全市人民公布我市生态环境状况,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源和小流域水环境状况、大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等内容。今年我市在此基础上,又根据上级要求,丰富完善了报告内容,由市政府每年一次向市人大或常委会报告我市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提交全面反映我市上年度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主要环境问题等的综合性报告。
我市已于2月底完成上年度综合性报告初稿,该报告目前已基本完成,即将向市人大报告。同时,我市根据生态保护红线面积范围、饮用水源地重要程度、生态示范建设工作情况和生态满意度反馈情况,选取灵洞乡、马涧镇、横溪镇、黄店镇、游埠镇、诸葛镇和柏社乡等7个乡镇作为生态环境状况报告试点乡镇,自今年起落实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明年起该制度将覆盖全市所有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