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font color="#ff8a00"> <u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tyle: italic;">提问</u><u>:</u></font>小张是某公司的员工,2017 年 5月 16 日下午,她因为身体有些不舒服向车间负责人请假去医院看病。负责人准假后,小张骑着电动车去医院。途中被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突然出现撞倒当场死亡。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该事故中重型自卸货车的司机要负全责,小张并没有责任。根据民事法律规则和交通事故责任报告,经双方协商,重型自卸货车司机给予了小张家属民事赔偿。请问小张是否可以申报工伤?</h3> <h3>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 患职业病的;(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以上条款,“因工外出”指的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或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或是职工履行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那么很显然,职工请假外出并不属于履行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h3> <h3> 小张在工作期间请假外出看病的行为并不是企业的工作安排。小张离开单位去医院路途的时间和路线是非常明确的,目的也是清晰,并不属于上下班的路途。所以,小张不能认定为工伤。</h3> <h3> 欢迎有法律需要的朋友,尤其是交通事故/劳动工伤方面的朋友随时向本空间主人咨询:</h3><div>邓新辉:13926800551 或</div><div> </div><div> 邓新安-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主任律师 </div><div> 执业证号:14419200910851058</div><div> 电 话:0769-23307166 </div><div> 13798919986</div><div> 传 真:0769-23307066 </div><div> 邮 箱:wq148@126.com</div><div> 网 址:http://www.jingzls.com </div><div> 地 址: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1号天安数码城园区B2栋13楼</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