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与中介合作——开门红警示案例

美友11999751

<h3>  中介合作类违规行为包含员工参与经营、充当介绍人或旁观者未及时报告异常信息等,受理中介推荐的业务、为我行授信客户介绍过桥资金、知情不报均属违规。大堂经理等厅堂人员发现有非我行人员在厅堂内介绍、审核、商讨借贷业务等行为,疑似小贷公司人员介绍授信客户、为我行授信客户提供过桥资金等情况的,应主动上报监察保卫部,由监保部牵头向所在条线及风险管理部通报;如发现有我行员工参与、陪同等情况的,应第一时间上报员工道德风险管理系统。</h3> <h3>案例一:员工介绍资金中介为客户贷款转贷提供过桥资金</h3><h3>『案例简述』</h3><h3> 某日,某银行收到外部人员杨某举报,称客户经理殷某介绍其中介公司为授信客户邵某提供300万转贷过桥资金,且殷某长期与另一中介韦某合作,为殷某名下授信客户提供转贷过桥资金。经多方调查,殷某确实存在介绍杨某所在中介公司为银行授信客户邵某提供了300万过桥资金,转贷办理过程中曾从行内系统中打印出邵某的信贷调查资料,交给中介公司人员配合贷前核查。且经过审计排查,殷某名下有7名客户的转贷资金来源于举报中提到的中介韦某,殷某与韦某日常通话往来频繁。殷某因与中介合作问题被银行劝退。</h3><h3>『案例启示』</h3><h3> 该案例中的与转贷中介合作行为,无论是否涉及收取好处费,均属于违规违纪,处罚起点均为解除劳动合同。客户经理不得主动向客户介绍过桥资金中介,违者严惩。明知客户还款资金为外部过桥资金的,应及时报告所在条线及风险管理部,做好贷后管理,避免后期引发不良资产问题。</h3> <h3>案例二:员工通过中介引入资质较差的客户</h3><h3>『案例简述』</h3><h3> 某银行通过信贷业务审计排查发现,有6名客户在授信发放后10天内被中介薛某收取了4%-10%的中介费,合计9.05万元,且其中一名客户有10张信用卡,欠债较多,另有两名客户被系统拒绝后通过人工审批才通过,6名客户的推荐人均为客户经理姜某,有3户未见亲访影像。银行对姜某开展谈话,姜某拒不承认与中介合作,不配合谈话,后经银行排查走访,发现姜某名下有高风险客户24人,累计授信金额达1130万元,并从姜某与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其知晓中介收费现象。最终,姜某被银行辞退。</h3><h3>『案例启示』</h3><h3>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通过中介办理的业务不仅违约风险偏高,且通常伴随收取中介费的情况,对客户利益、银行资金和声誉均会造成损害。银行业务人员应充分认识到通过中介营销客户的风险,严格调查、审核客户信息,尤其要对他人转介绍的客户进行重点审查,发现疑似通过中介办理业务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各单位应通过建立中介黑名单库、演练防中介话术等措施加强中介防范,并强化日常业务监督与排查,深入开展授信客户回访工作,对回访发现的异常信息及时跟进核查。</h3> <h3>案例三:客户经理寻求中介合作,收钱办事但未成功</h3><h3>『案例简述』</h3><h3> 某日,客户徐某来到银行网点,向大堂经理姚某反映其公司申请的贷款迟迟未批,并表示该行客户经理陶某收取了数万元好处费。姚某记录了徐某的手机号码及公司信息,通过查询银行系统发现并无该公司的开户信息,也无徐某手机号码的留存记录,便对此情况进行上报。经核查,为快速增长业绩,陶某与中介人员进行合作,由中介推荐业务并向客户收取好处费,陶某也从中抽成。然而徐某公司的贷款因不符合该行授信标准而未审批通过,中介警告陶某必须想办法批出徐某公司的贷款,否则告发陶某收取好处费的行为,最终陶某因担心事情败露被银行追责便主动离职。</h3><h3>『案例启示』</h3><h3> 违规与中介人员合作办理业务,虽可能实现业绩的快速增长,但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一是信用风险,愿意承担高额中介费的客户往往急于用钱或因资信较差较难通过正规途径贷款,贷款到期时违约率较高;二是操作风险,中介人员熟悉银行授信规则,擅钻流程漏洞,擅攻薄弱环节,善于美化造假客户资料;三是声誉风险,客户会因为被收手续费等问题进行投诉,对银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四是法律风险,银行工作人员收受客户好处费达到一定金额的,还将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我行明令禁止与中介合作办理业务的行为,各单位要加强日常业务监督与排查,深入开展授信客户回访工作,对于存在该类行为的员工一律严肃处理。</h3> <h3>『相关规定』</h3><h3>《宁波银行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h3><h3> 5.3.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降级至开除处分:</h3><h3> (3)在办公区域或营业场所办理民间借贷、违规担保或非法集资等与我行业务无关事项或手续的;</h3><h3> (4)组织、参与民间融资或非法集资的;</h3><h3> (5)自办或参与经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资金中介组织的;</h3><h3> (6)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资金中介组织及其内部人员或与从事资金融通行为的个人、组织合作的;</h3><h3> <br /></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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