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惊奇

吴 言

<h3> 曾办过一个这样的民事案件,乡土人情化的结算方式,很有趣味。</h3><h3> 这是债务案件,原告要求被告付清买红砖的欠款,而被告说已经付清了。多年来,原告在被告处买红 砖,然后转手买给他人,因原告没有银行帐户(单位形式),他人只好将款项打到被告的单位帐户,然后再由被告将钱交给原告。原告每次取到钱,都会送给被告一个鸡,以示感谢利用了被告的帐户。他们都是这样交割几年了,并不用文字记录。发生争议的是有一次的砖款有无给原告,说法不一,被告说他人转过来之后,就把款项给了原告。而原告说法是,我当时养了多少个鸡,本来是送给被告的,鸡还有没有送,说明钱是没有给我的。</h3><h3> 当时听了双方陈述的我,也觉得有趣。鸡没有送出,说明就没有收到钱,这就是原告的逻辑,于原告是有一定的道理,但法律上是行不通的,我不能以原告家里的鸡还剩下一只没有送出,就作出被告要还清欠款的推断。告诉他们,送鸡的方法不能说明钱是否给了,双方以后要有交割记录,签名盖章。</h3><h3> 作为此案件,只能适用证据规则:被告承认是收到了他人转给原告的红砖款,因此,是否支付了给原告就要承担举证责任。经过我这样的解释,双方同意调解,少一千元,由被告付清款项给原告。</h3><h3> 这是送鸡结算法。</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