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调岗、降薪通知,扒掉了谁的底裤?

海清律师

<h3>一纸调岗、降薪通知,扒了谁的底裤?</h3><div>----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岗降薪吗?</div><div> 网曝万达公司要求员工调岗,一天内不到贵阳将解除合同在这份“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通知”中写道“鉴于公司重大业务调整及经营现状,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决议对集团数字商业事业群组织架构进行重大调整,因调整后已无你岗位,基于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你协商变更工作岗位至销售岗,工作地点变更为贵阳,工资报酬变更为2800\月。请你接到通知起一日内到新部门报道并提供劳动,逾期不到公司将按双方就劳动变更协商不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盖的印章名为“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8月变更为万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何还用此章?)(简称万达公司),该公司此举合法吗?</div><div>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显然该通知违背了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div><div>各地的地方高院根据司法实践对变更合同也做了细化规定,例如《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26条最新意见》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判断其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为北京市,那么假设原先工作岗位在北京市,那么万达公司将岗位调整至贵州,降薪至2800元/月,就不具有合理性、正当性。</div><div>再看《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19条的规定“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万达公司调整后的待遇水平肯定是大幅度降低,让人家一天内到达销售岗位并提供劳动,绝对带有歧视性、侮辱性色彩。</div><div> 从该通知里,我看不到一个知名的、以上市为目标的大公司应有的担当和责任,既然是裁人,建议首先把HR裁掉吧,你用一个作废的公章,盖在冷冰冰的通知上,一不小心揭开了公司的丑陋,更是扒掉了某些人的底裤。</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