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赔偿完毕后可否再起诉?

海清律师

<h3>交通事故赔偿履行完毕后可否再起诉?</h3><div> 李海清</div><div>2003年8月1某日上午11时许,被告刘某驾驶载货汽车与自西向东行驶的原告于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于某当场受重伤。经鉴定:于某某头部、胸部、左下肢损伤,致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精神障碍癫痫,构成一级伤残。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于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家属代理)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3万余元。后被告刘某和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15年5月,原告于某某又向法院起诉,原告称癫痫病复发,要求被告继续赔偿后续治疗费用15万余元。被告答辩称:1、被告已经全部履行调解协议,原告后期在没有治疗癫痫病资质的医疗机构治疗,该机构的接诊记录表明,是原告后期生活护理不当砖头撞击导致癫痫复发2、原告诉求已经超出诉讼时效,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甘井子区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又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div><div>那么,交通事故判决履行完毕后可否再起诉赔偿?这不能一概而论,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在具备以上条件下签订的赔偿协议就是有效的,一方反悔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思考是否再起诉:一看协议签订时是否将以后可能出现医疗因素考虑在内。一般情况下,原告、被告双方都是在治疗结束后达成赔偿协议,如果当事人在达成赔偿协议时,已将受害方今后可能出现后续医疗的因素考虑在内并一起解决,没有遗漏赔偿项目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保护;反之,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保护。同样,法院根据医疗鉴定认为治疗已经结束,做出的判决自然就不会考虑后续治疗因素,但是如果受害方有证据表明,后期发病是由交通肇事引起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也应得到保护。二签订赔偿协议双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协议是否部分无效或可撤销。按照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