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为了切实搞好我镇的森林防火工作,保护好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现结合我镇实际,由各企事业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本责任书。<h3>一、责任目标:</h3><h3>认真学习“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保护辖区内森林资源,树立“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意识,严格野外用火管理,杜绝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若引起火灾,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责问责,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3><h3>二、责任内容:</h3><h3>1、在重点防火期内(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以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十不准”:即不准烧山驱兽;不准在林区乱扔烟头、火尾;不准在山上烧灰积肥;不准在山上烧木炭;不准在山上烧香烛纸钱、放炮竹;不准在山林内烧田坎、烧稻草;不准在山上玩火或烧火取暖;不准使用火铳枪械狩猎;不准在林区内烧烤食物;四级风以上高火险天气不准带火种进山。</h3><h3>2、严禁携带任何火源、火种进入有林区及泗渡河、铁厂荒旅游景区。</h3><h3>3、严禁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香、烧纸、点蜡。提倡文明祭祀,祭献鲜花等行为。</h3><h3>4、禁止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米内烧荒、烧火粪、烧草、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使用枪械、电网狩猎。</h3><h3>5、未经批准,严禁在林区进行爆破作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从事其他严重违规的野外用火行为。</h3><h3>6、责任人对聋哑或智力不全、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老弱病残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严格履行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因违规野外用火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监护责任人负责承担。</h3><h3>7、若发生火灾,责任人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报告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电话4712122、4712366)并积极参与火灾扑救,严禁老弱病残人员及痴呆傻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h3><h3>8、责任人有义务对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目标责任书第1-5条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4712366.</h3><h3>9、此责任书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h3><h3>单 位 盖 章:巴东县第二高级中学</h3><h3></h3><h3>负责人签字: 职工签字:</h3></h3>